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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網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昨天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草案明確,監察委員會是最高國家監察機關,各級監察委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
在監察機關的產生方面,草案明確,監察委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接受監督。
監察6類人群
草案規定了監察機關對包括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連線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進行監察。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規定監察機關已經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的情况下,若出現相關人員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具有「涉及案情重大、复雜的;可能逃跑、自殺的;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等4種情形時,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上述對於「留置」的設計,比黨內調查使用的「雙規」和行政調查使用的「兩指」更加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