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网訊】記者何加祺報道:在本港現行《稅務條例》第39E條和第16EC條的執行下,港商特別是從事進料加工的企業在境外使用的機器設備及知識產權的資本開支不獲稅務抵扣,增加了經營成本,嚴重影響其國際市場的競爭力,更不利於香港企業把握「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歷史性機遇。廠商會早前完成了《有關修訂稅務條例第39E及16EC條的建議報告》,并於上月底提交財政司司長參考。
涉稅務條例第39E及16EC條
在現時《稅務條例》第39E條的規定下,香港公司提供機械給境外企業使用,即使沒有收取租金,也不能獲得稅務抵扣。而第16EC條(第(4)(b)條)規定,如果知識產權是由并非該納稅人的人士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使用,不論有否收取任何特許權使用費,也不能獲得稅務抵扣。廠商會與一家稅務諮詢機構合作,早前完成了《有關修訂稅務條例第39E及16EC條的建議報告》,以新角度檢討該2條條例,并探討修例的可行性。
廠商會會長吳宏斌昨日表示,這兩條條例一直困擾業界,不但阻礙了「珠三角」港資企業的轉型升級步伐,更限制本地企業在海外擴充業務,不利於香港企業把握目前「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歷史性機遇,嚴重影響香港企業的競爭力。
吳永嘉指現况無异作繭自縛
而立法會議員吳永嘉亦指,如果在對企業徵收本港所得稅的同時,又對其於香港境外使用的機器設備、知識產權之相關費用的稅務抵扣施以不當的限制,無异於「作繭自縛」,一方面會令政府鼓勵企業提升技術裝備、加強創新等政策的實際效用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亦不利香港打造知識產權貿易中心。
他又說,因不少「一帶一路」國家對投資者權益以及知識產權保護仍有待改善,港企如在當地提供機器以及知識產權,往往會選擇由香港公司自己持有,如沒有稅務抵扣將減低他們到海外投資的意欲。
冀盡早將條例檢討提上議程
廠商會在報告中建議,在第39E條下,其「租約」的定義應作出修訂,將香港納稅人在不收取租金情况下給予機器設備予另一方用作生產其銷售產品的安排從「租約」定義中剔除,從而把「租約」的定義局限於一般提供機器設備而收取租金的安排。至於第16EC(4)(b) 條,他們建議應不適用於將香港納稅人給予知識產權予另一方作生產其銷售產品的安排,從而把《稅務條例》第16EC(4)(b)的應用局限於一般提供知識產權而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的安排。
他們希望政府能盡早將檢討該2條條例等提上議事日程,以新思維和全局的視野,優化跨境業務的相關稅法和實務準則,為業界在內地以及「一帶一路」的擴展業務提供財稅誘因和政策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