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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暴掟磚襲警 破壞社會安寧 9狂徒暴動罪成23日判刑

2018-05-03
来源:香港商報

 

(图从上至下)鍾志華、李卓軒、鄧敬宗及林永旺暴動罪成候判。(资料图片)

  【香港商報网訊】前年農历年初二旺角爆發大規模街頭暴動,其中11人被控暴動、襲警及刑事嵰壞等多罪,當中1人已認罪,1人去年提訊時弃保潜逃。案件於去年6月開審,10月31日審結,經四度押后下,法官郭偉健昨日終宣布裁決,當中9名被控暴動罪的被告全部裁定罪名成立;另外一被告被控刑毀罪,亦被裁定罪成。郭官指,今次是透過大量片段、慢鏡重播,用不同特徵辨認案中被告;又指貪玩、貪得意并非抗辯理由·他將案件押后至本月23日判刑,期間各被告須還柙。

  本案8名被告共否認6項暴動罪,昨日被裁定全部罪成;面對最多控罪的首被告莫嘉濤,被裁定兩項暴動及一項刑毀罪罪成,一項暴動罪罪名不成立;年紀最大的被告陳和祥,另被控一項襲警罪,則被裁定脫罪。

  10被告被控暴動襲警等12罪

  此案是區域法院審理的旺角暴亂系列案件中,涉及人數最多、範圍最廣的一宗。案中10名被告依次分別為:侍應莫嘉濤(19歲)、清潔工人鍾志華(31歲)、演員何錦森(39歲)、侍應霍廷昊(25歲)、無業的陳和祥(73歲)、運輸工人鄧敬宗(30歲)、無業李卓軒(21歲)、無業的吳挺愷(26歲)、冷氣學徒林永旺(23歲)及冷氣技工葉梓豐(19歲),分別被控暴動、襲警及刑事嵰壞等共12項控罪。

  其中第十一被告吳挺愷開審時已承認暴動罪。原為本案第二被告的李倩怡(19歲)被控兩項暴動罪,惟在去年1月提訊時弃保潜逃,法庭已發出拘捕令。據悉她目前匿藏在台灣。

陳和祥(左)及何錦森参与旺角暴动罪成23日判刑。

  莫嘉濤11度磚頭雜物掟警

  法官郭偉健用長達382頁判詞,圖文并茂解釋。他指出,將所有錄像包括閉路電視、電視台,警方片段看了很多次,甚至以每零點零三秒逐格影像看,對比被告衣著、打扮去辨認,有些甚至對比耳機、戒指,例如首被告莫嘉濤穿的外套,與警方防線前這個男子很像,法官指單憑衣服特徵去辨認被告是不足夠,但當八個特徵包括衫、褲、鞋和身形等都一樣,法官指唯一合理和不可抗拒的推論,片段中的人就是被告。

  判決書指出,莫嘉濤在山東街和約200人一起與警方對峙時,曾經向警方防線掟磚頭雜物不少於11次;在彌敦道北行線聯同其他群眾圍着警車時,他亦向警車掟磚頭雜物5次,對警車造成損壞,亦危害到警車內警員的人身安全。基於上述兩件事件,郭官裁定首被告第一和第五項暴動罪名成立,第六項刑事毀壞罪名成立;但由於在第八項暴動罪中,法庭不能夠排除莫一人在彌敦道南行線行人路上對警員掟樽是單獨施襲,故裁定他無罪。

  葉梓豐曾說咁掟磚好X過癮

  就代表第九被告林永旺及第十被告葉梓豐的辯方律師指,兩名被告均不是在自願的情况下作出他們的警誡供詞,造成「案中案」的情况。郭官肯定第九被告曾向第十被告說:「好彩年初一嗰晚你話去買口罩咋,如果唔係,一定被差佬拉X埋喇,係咁掟磚,真係好X過癮。」郭官裁定於第九被告警誡下自願作出供詞,他「感到得意」,「一時貪玩」便跟隨第十被告建議掟磚及后更掟向警察。

  郭官作出唯一合理和不可抗拒的推論,當第九被告同意第十被告的建議去購買口罩時,第九被告已同意并且有意圖與第十被告一起掟磚,故郭官肯定2人是蓄意破壞社會安寧和意圖,與其他示威者集體破壞社會安寧促進暴動的進行和持續發生。

  霍廷昊山東街向警防線掟磚

  郭官又根據第四被告霍廷昊的招認和事實裁斷,肯定他曾參與大批群眾在西洋菜南街走入山東街后,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和雜物的事件。

  鄧敬宗撬地磚是夥同罪犯

  就第七項暴動罪名,郭官指第七被告鄧敬宗前言不對后語,不是誠實的證人。根據被告的招認和事實裁斷,鄧雖然沒有向警員掟磚,但他從地上撬起地磚,執起把它們交給他人,而明知該些人會使用他傳遞開去的磚頭來掟警察,故事實上他與直接動手的人責任相同、是夥同罪犯。

  案件押后至本月23日聽取求情及判刑,其中兩被告莫嘉濤及葉梓豐,犯案時只有17歲,故先索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其餘被告則先索背景報告再判刑;承認暴動罪的被告吳挺愷,則可另索取一份社會服務令報告。全部被告須還柙候判。黃之鋒、朱凱迪等人到庭旁聽,各被告在犯人欄內表現冷靜,神情嚴肅。

  旺角暴動於2016年2月農历新年期間發生,數百名暴徒與警方爆發嚴重冲突,造成100多人受傷,其中大部分是警務人員。目前已有10多名旺角暴亂參與者陸續被定罪或判監。

  控方:毋須考慮不切實際疑點

  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5人,被控於前年農历新年的旺角騷亂中煽惑、參與暴動等罪,控方昨在高等法院作結案陳詞。控方承認并非所有事情均有直接證據指控被告,但對於無可抗拒的事情,陪審員可作推斷。控方又提醒陪審員,必須根據呈堂證供和證物作出公正裁決,不能因個人的政治立場或被告的政治背景而有所偏私,或因同情、憐憫被告而影響裁決。

  衣著配飾力證盧建民掟磚

  控方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指出,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必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方可,但陪審員毋須考慮一些不切實際的疑點。郭舉例指,第三被告盧建民否認是控方片段中投擲磚塊的人,但片中人的衣著、配飾、隨身裝備等均與盧犯案時一樣。若要世上有另一名與盧一模一樣的人於同一時間出現在同一地方,是「不切實際的幻想」。

  對於控方未能提供證據的事情,郭強調:「唔一定所有問題都有答案」,若存疑部分不影響定罪,則陪審員毋須理會。例如,第五被告林倫慶於影片中及被捕后的衣著或有所不同,但證人均憑着他的身高、发型、眼窩等特徵認出他。若陪審員接納證人供詞,則無需斟酌林何時換衫等無關痛癢的枝節。

  郭續指,控方即或無直接證據指控所有事情,但一些事情只有唯一和無可抗拒的可能性,陪審員可以自行推斷和裁定事實。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后,法官將引導4男5女的陪審團,以便他們退庭商議裁決。

  案中5名被告依次為梁天琦(26歲)、李諾文(21歲)、盧建民(31歲)、林傲軒(23歲)及林倫慶(26歲),各人分別被控暴動、襲警、非法集結等罪。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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