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起:梁頌恆、游蕙禎、楊禮康。
香港「青年新政」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及游蕙禎於2016年,連同三名前議員助理鍾雪瑩、楊禮康及張子龍涉嫌衝擊立法會會議室,導致有人受傷,5人事後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罪,以及屬交替控罪的企圖強行進入罪,案件今早(11日)在九龍城法院裁決,梁游及三名助理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梁頌恆今早到九龍城裁判法院聽判(中新社)
署理主任裁判官王詩麗讀出裁決時說,梁頌恆及游蕙禎在事發時是否立法會議員,並無助處理案件,認為兩人不能以此作為「護身符」,而作出違法行為。裁判官又指,案件涉及「一般罪行」,強調法庭並無違反「不干預原則」。
王詩麗又指,梁頌恆及游蕙禎的自辯,多番出現矛盾和不合理的地方,認為二人是「戰友」,不會未有討論下一步行動,就各自到會議室宣誓,因此拒絕接納五被告無事先討論行動的說法。
游蕙禎今早一身白裙到九龍城裁判法院聽判(中新社)
5名被告分別是梁頌恆、游蕙禎、楊禮康、鍾雪瑩及張子龍。控罪指他們於2016年11月2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一號會議室外,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即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悔辱性或挑撥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另外5人被控於同日連同他人企圖以暴力方式進入1號會議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