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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高院偷拍 唐琳玲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 判囚7日

2018-06-04
来源:香港商报网

  唐琳玲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資料圖

  【香港商报网訊】涉於高院內拍照的35歲內地女子唐琳玲,因未有依時交出保釋金,其後被捕。唐琳玲承認於上月23日在法庭內拍攝最少3張相片,並上傳了2張相片到微訊朋友圈,但否認干犯刑事藐視法庭。案件經審訊後,法官陳慶偉今裁定唐琳玲罪成,判囚7日。同時,唐須向律政司司長支付懲罰性訟費。經過計算後,控方向唐索取19.7萬元訟費。

  法官陳慶偉裁決時表示,相信唐琳玲當日到庭旁聽,是想了解本港司法制度,並無意圖妨礙審訊進行,亦無動機干擾司法,但認為她的行為的確令原本的案件審訊進度延遲,認為唐琳玲漠視她有在庭內拍照的事實,故裁定她罪成。

  陈官说,本案是高等法院首宗因为有人在庭内拍照而入罪的案件,因此判刑时并无案例可以参考。陈官指,刑事案件有陪审团参与审讯,亦有不同证人出庭作证,因此法庭禁止拍照,以保护他们身分和安全。陈官又说,有证据显示,唐琳玲将在法院内拍摄的相片上载到手机通讯软件「微信」上,不能够排除相片会落入不法人士手中,但接受唐琳玲并无特别意图妨碍司法。

  陈官询问唐琳玲是否要求情时,唐琳玲认为,的裁决是公正及客观,但又认为香港法律与内地有别,又指从警方的证据中「发现非法证据」。陈官打断唐的陈辞,指现阶段是要听唐的求情,若她不认同裁决,可提出上诉。

  唐琳玲坚称「我并不认为我的行为是触犯刑事法」,又强调自己没有恶意,因其行为没有干扰或冒犯法庭,故不构成藐视法庭基础。

  唐琳玲被罰19.7萬訟費 法官:昂貴的一課

  此外,法官陳慶偉下令唐需支付律政司197,260元訟費,形容該些相片非常昂貴(Very expensive photographs!),希望唐下次能更有智慧處理事件。

  唐回應「try to be(盡力而為)」,不過她拒絕支付,認為費用是不合理及不合法,又認為律政司一方大律師的收費「跟我沒有關係,黃大律師(黃佩琪大狀)是應律政司邀請,並不是我邀請。第二,此費用我也沒有預先被告知,我沒有權去反對她代表。」

  法官認為,唐不能拒絕對方的大律師出庭;又指早前被唐琳玲拒絕聘用為代表律師的大律師艾勤賢,事實上給予唐琳玲明智的建議,而唐琳玲拒絕法援署人員協助,只重複指自己比其他人更有資格。

  最後法官對唐表示:「You may be clever, but next time, be wise.(你可能很聰明,但下一次,要明智一點。)」

  控方申請將唐的iPhone及SIM卡交由司法常務管保管直至上訴期限屆滿,之後將會發還給唐,而交還前將會刪除涉案照片。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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