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隻同股不同權股份——小米(1810)於7月9日隆重登場,雖然上市首日股價「潛水」,但其後小米以快速通道被納入恒生綜合指數及富時中國50指數,股價隨亦連日上升。
這隻同股不同權股份,在內地與香港卻有「同股不同命」的遭遇,事緣小米原先打算以CDR+H方式,在內地及香港兩地先後上市,但發行CDR(中國存託憑證)卻急煞車,有傳因為內地監管部門認為其估值過高。究竟同股不同「命」是如何煉成的呢? 香港商報記者 張智榮
事實上,香港與內地的新股審批制度,有根本性的差異。簡單來說,一家企業想在香港上市集資,首先須委任保薦人及專業顧問等進行審查,以及擬備招股章程。符合盈利或財務要求的企業,可向港交所(388)上市部提交上市申請。港交所旗下聯交所的上市委員會負責審閱申請,並展開上市聆訊,決定企業是否適合進行首次公開招股(IPO)。
港交所掌新股審批權
值得注意的是,港交所在新股發行中掌握審批權,但證監會也對港交所的新股審批權具有監督權力。根據雙重存檔制度,聯交所會將企業申請文件副本送交證監會。若證監會懷疑有關文件存在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可否決有關上市申請。
另外,本港新股發行實行註冊制,即只對企業申請文件作形式審查,而不會對企業資質進行實質性審核。為防註冊制下的上市公司或冒出漏網之魚,證監會對企業失當行為具備法定調查及執法權力。
另一邊廂,假如企業想到內地上市,同樣首先須委任保薦人,由保薦人對企業進行盡職審查及輔導後,便可向中證監提交上市申請。中證監收到申請後會發出受理通知書,進行初審後,會向企業提出反饋意見,其後交由轄下發行審核委員會(發審委)進行審核,最終由發審委作出批准上市的決定,可見內地新股審批權落在中證監手上,而非上交所或深交所此等證券交易所。
中證監手執新股放行權
同時,內地對新股審批實行核准制,即除了對企業申請文件作形式審查,亦會對企業資質進行實質性審核。相對註冊制,核準制對新股的把關更為嚴格。據了解,內地企業向中證監申請上市,以往一般情況需2至3年才獲批,最快亦要1年。
以小米為例,其原打算以CDR+H方式,在內地及香港兩地先後上市,在5月3日向港交所提交上市申請,並於6月7日通過上市聆訊,前後僅用時約1個月;至於內地上市方面,小米於6月7日向中證監申請發行CDR,並於同日獲受理。
不過,中證監經過初審後,在反饋意見中向小米提出長達30頁的84項疑問。發審委原定於6月19日審核小米發行CDR,但在此前一日,小米突然宣布暫緩發行CDR。
同股不同「命」的煉成
正由於香港和內地的上市制度存在差異,對新股發行的審批標準不同,間接造成小米未能在香港及內地同步上市。事實上,中證監早前曾表明,CDR試點企業審核標準將高於一般IPO企業。在中證監向小米提出的84問中,有約一半問題涉及小米整體業務情況和公司治理問題,體現了中證監對新經濟公司的審核尺度,沒有絲毫放鬆之意。
除了中證監對新股審批相對嚴格,香港金融服務界立法會議員張華峰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小米擱置發行CDR亦與中證監推行CDR時間倉促有關。張華峰說﹕「中證監推出CDR的時間點,緊接在港交所改革上市制度後不久,但中證監之前沒有做過市場諮詢便倉促推行,對CDR企業的上市要求及有關發行細節或未落實,小米發行CDR或因而受耽誤。」
但他不認為聯交所對小米的上市審批過於寬鬆,張華峰指﹕「同股不同權公司在本港的上市要求,擁有市場諮詢基礎,降低上市要求亦有利港交所提高競爭力,吸引更多企業來港上市,也能滿足企業集資需求。」他又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市場,相信市場給予小米的估值水平合理。
不過,資深投資銀行家溫天納認為,小米推遲發行CDR,可能由於內地監管部門不希望小米以過高估值在A股登場。某程度亦是保障投資者利益,避免投資者在高位「接火棒」。而小米上市首日股價表現一般,亦反映了市場對其估值的觀點。他又指,雖然小米股價上市翌日浮上水面,但相信後市仍存在壓力,投資者不能忽略基本面因素。
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出席小米上市儀式時直言,港交所作為市場營運者及監管者,不能決定市場的好與壞,亦不能決定企業是否適合上市,港交所唯一能做的事情是把(上市)標準制定清楚,誰來上、上多少價、甚麼時候上等都是公司的選擇。
【拆局解碼】內地註冊制改革 這麼近那麼遠
內地新股發行最初實行審批制,至2001年新股發行核準制正式啟動,2004年又形成以保薦制為核心的新股發審制度,但依然離不開核準制的框架。
2015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該決定自2016年3月1日施行,實施期限為2年,意味註冊制改革原本有望在今年3月實現。但今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延長股票發行註冊制授權期限至2020年,註冊制改革被推遲。
2015年以來內地股市持續大幅波動,令註冊制改革一直滯後,中證監主席劉士余曾表示,註冊制必須要做,但不能單兵突進,又指將繼續積極創造條件,穩步推進註冊制改革。事實上,註冊制對發行人、保薦人和投資者的自我約束要求比較高,換句話說,註冊制須靠市場自律才能有效運行。
有分析認為,內地投資者成熟度低、相關法律不健全,以及投資者保護制度不完善,都不利註冊制推行。由於註冊制要求投資者自行辨別企業價值,不能再依賴於靠政府監管,而目前內地投資者的知識及投資能力普遍未成熟。同時,A股上市公司中,缺乏誠信的公司數量比成熟市場要多,加上內地相關法律不夠健全,對違法公司懲罰力度較低,對投資者亦沒有完善的保護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