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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顺风车遇害案:滴滴不仅是产品设计有问题

2018-08-28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又是滴滴,又是顺风车,又是强奸杀人!距今年5月郑州空姐顺风车遇害案才3个月,滴滴尚在整改期间,顺风车恶性强奸杀人的悲剧就再次在浙江省温州乐清上演。8月24日下午1点半左右,20岁女孩赵某在乐清虹桥镇乘坐滴滴顺风车前往永嘉县时失联。25日凌晨4点,犯罪嫌疑人、滴滴顺风车司机钟某落网。7点,遇害的赵某遗体被找到。

  一次出事,可能是偶发事件,但一再出事,就需要警惕和思考。滴滴顺风车的问题,根源出在哪里?

  从一开始,滴滴就想把顺风车设计为陌生人交友平台,还鼓励司机对女乘客的长相、气质做评价,评价中充斥了“肤白貌美”等评语。乐清案后被免职的顺风车事业部总经理黄洁莉,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就像咖啡馆、酒吧一样,私家车也能成为一个半公开、半私密的社交空间。”“这是一个非常有未来感、非常sexy的场景,我们从一开始就想得非常清楚,一定要往这个方向打。”比如2016年七夕滴滴推出的顺风车广告,广告语就充满了强烈的性暧昧:“顺路是最好的套路”“早晚都是你的”。

  滴滴顺风车作为约车平台,为何如此执着于社交呢?背后是资本的力量。滴滴需要对投资方的投资负责,扩大市场占有率,抢夺司机资源。而用艳遇(或者说提高兴趣相投的人遇到的几率)来增加用户黏性,吸引更多司机注册顺风车,无疑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式。某些社交软件草创之初,也曾借打道德擦边球的方式进行运营。

  问题是,在这一暧昧的场景设置下,注册司机和女乘客掌握的信息和能力是极其不对称的。线上的陌生人交往,风险相对可控(如拒绝线下见面);滴滴顺风车则不同,从乘客上车开始,双方就已经处于线下状态,只要别有用心的司机把车门锁上,车厢就成了封闭区域,被害人很难逃脱。少数人的恶念得不到平台方有效的监督约束,是滴滴顺风车恶性强奸杀人案频发的重要诱因。

  在郑州空姐案整改后,有了如此惨痛的教训,滴滴依然不愿放弃顺风车陌生人交友的定位,那就不仅是顺风车的产品设计理念出现问题了。注册审核机制不完善,以牺牲女乘客安全保障的方式换取市场占有率;即使发现司机使用伪造车牌,对此前性骚扰投诉没有任何处理;对警方的调查推诿敷衍……正是这些不作为,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再次发生。

  滴滴一直宣称顺风车并非网约车,不提供出租或运输服务,而只是提供信息匹配服务。但《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顺风车只是居间合同,滴滴公司也未尽到居间人的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美国Uber(优步)公司从去年11月以来,也出现了类似恶性案件,多名女乘客以自己在乘坐Uber时被司机强奸,对Uber公司提起诉讼。Uber公司被控没有尽到对司机的审核义务,没有在乘客遭遇险情时提供及时的协助,这和滴滴遇到的情况何其类似?随后,Uber公司在软件中内置了一键报警功能。如果乘客感到不安全,可以在Uber软件中一键拨打911,当电话接通之后,车辆的GPS定位和车牌信息等就实时显示在警方的电脑上。这些最重要的信息,本来就不该是滴滴客服口中的隐私信息。

  此前,滴滴合并了快的、优步中国,形成了事实上的一家独大的局面。在垄断被彻底打破前,公众可能无法相信滴滴的任何自查自纠措施。也许,提高民事赔偿标准,从利益上阻断企业作恶的冲动,倒逼企业完善防范性软硬件投资,才是治本之道。

[责任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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