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网訊】記者萬家成報道: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昨日去信全體議員,就處理議員失當行為的機制進行為期1個月的諮詢,包括應否針對議員的失當行為,訂立新的處分及懲罰的方式,當中擬提出向被逐出會議廳的議員罰款及在下一次會議「停賽」。
被逐議員或禁出席下次會議
當中有關針對議員極不檢點一項,委員會提出,假如議員在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進行期間,因行為極不檢點而根據《議事規則》第45(2)條被命令立刻退席,立法會主席可日後根據《議事規則》預先訂明的等級命令,或藉由通過議案,禁止議員出席下次會議或其後若干次會議。
委員會又提出,議員在被禁止出席會議期間,薪酬須被扣起,又或由立法會主席命令,或藉由通過議案,對該議員處以罰款。不過文件提醒,目前《基本法》和《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沒有賦權立法會可扣起議員薪酬或施加罰款,故或有需要制訂新法例或修訂現有法例,以賦權立法會和立法會主席施行財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