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网訊】記者戴合聲報道: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昨表示,當局大致完成《國歌法》本地法例的草擬工作,會按相關程序處理,希望明年初提交立法會首讀,然後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他說,全國性法律《國歌法》第4條羅列了一系列須奏唱國歌的場合,特區政府會以附表形式,羅列出香港須奏唱國歌的場合,行政長官日後也可透過附屬法例增加奏唱國歌的場合。
行政長官可透過附例增加
聶德權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指出,《國歌法》這項全國性法律已經實施,並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現時是履行憲制責任,將全國性法律透過本地立法的方式在香港實施。按這原則,當局草擬本地法例時,會審視全國性法律每一條條文的立法原意和目的,從而看這些原意和目的如何在本地法例中充分反映出來。與此同時,也不能把全條法例照抄,需要充分考慮香港本身的法律制度、普通法,以及在草擬本地法例時的一貫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