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辽宁省委常委选举时,刘强曾是组织确定的结构性人选,但被时任沈阳市委副书记苏宏章通过拉票贿选给差额掉了,最后苏宏章跻身省委常委,刘强落选。从这个角度看,有人认为刘强也算是拉票贿选的‘受害者’,理应得到同情。”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9年首期《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于近日出版,其中一篇文章谈到围绕在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强受贿、破坏选举案的一些议论上,上述观点便是其一。另一点是,有人认为从受贿金额来看,相比其他单笔受贿动辄几百上千万的“大贪巨鳄”,刘强还不算“太坏”。
2018年11月2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强受贿、破坏选举一案。 新华网资料图
此前,2018年11月2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强受贿、破坏选举一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内容包括:刘强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63万余元。另外,2011年至2013年1月,刘强为当选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利用担任中共抚顺市委书记等职权和影响,采取给予他人财物、打招呼等方式进行拉票贿选,破坏正常选举活动。
澎湃新闻注意到,刘强自2008年开始担任抚顺市委书记,2013年年初升任辽宁副省长,而参照检方指控,2011至2012年,刘强的“运作”均告失败。
财新网此前报道提供的细节显示,时任沈阳市委副书记苏宏章入选时,辽宁官场很多人都知道苏宏章把当时组织上考察推荐的时任抚顺市委书记刘强给差额掉了。辽宁当地一位人士称:“当时很多人收到短信——苏上刘下”。
对于上述“受害者”及“不算太坏”等议论,《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文章指出,看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不能流于表面、失之片面,必须提高政治站位,透过现象看清本质。其一,腐败案件不论数额大小,政治上的危害始终摆在第一位。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失,给辽宁的政治生态、从政环境和振兴发展带来的破坏堪称灾难性。严肃查处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省委原常委苏宏章、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郑玉焯、李文科以及刘强等人,是对政治生态的重塑,对错误行径的拨正,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与力度。
文章指出,刘强根本不是拉票贿选的“受害者”,而是拉票贿选的“参与者”,更是不良政治生态的“随波逐流者”、“推波助澜者”。法律意义上的“受害者”,是指合法权益受到剥夺和侵害的人,而通过非法手段谋取政治利益未遂的,根本不能称之为“受害者”。
刘强在2011年辽宁省委常委选举时,不是靠素质立身、凭实绩进步,更没有和拉票贿选错误现象做斗争,而是安排抚顺市委班子多名成员及相关领导干部为自己活动拉票,从某国企等单位索要款物折合数百万元用于拉票贿选。落选后又五十步“恨”百步,不从自身找差距,而是怨天尤人,把原因归结为苏宏章拉票、王珉放水上,2012年为当上副省长再次进行拉票贿选。
如此置党的事业、当地的政治生态和群众的切身利益于不顾,为实现个人政治企图不惜践踏党纪国法的干部,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岂能以“受害者”论之?
上述文章还提到,刘强无视组织挽救仍我行我素,与“受害者”更是风马牛不相及。一般而言,真正意义上的受害者遇有挽救或者营救,必然及时回头,感恩施救者。反观刘强,组织曾多次给他认错反省的机会,但他都不去把握。直至撞到南墙,他才懊悔万分地在忏悔录中写道:“如果在去年组织调查辽宁拉票贿选案时,我主动找组织承认拉票贿选问题,或者在今年4月得知组织开始审查我时,就主动坦白承认错误,也不一定就是今天这个结局了,悔之晚矣!”
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曾以“黑马”姿态跻身辽宁省委常委的苏宏章,此前也是连年贿选。
微信公号“长安街知事”报道提到,一份起诉书显示沈阳某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分别在2010年12月与2011年9月,两次为时任沈阳市委副书记苏宏章提供金条、购物卡等财物,总价值人民币750.92万元,以供后者进行拉票贿选。
报道称,2010年12月左右,在辽宁省人民政府推选副省级干部之前,张某某分两次向苏宏章提供金条96根、每根重100克,价值人民币297.12万元;购物卡298张,每张面额5000元,价值人民币149万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46.12万元。
然而,苏宏章这次并没有升任副省级。一次没选上,苏宏章并不甘心,继续追加“投资”。
到了2011年9月左右,在辽宁省委选举常委之前,张某某又为苏宏章提供了金条40根,每根重200克,共价值人民币30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