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以下简称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规定,年度GDP核算包括初步核算和最终核实两个步骤。近日,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年报、财政部财政决算和有关部门年度财务资料等,国家统计局对2017年GDP数据进行了最终核实,主要结果如下:
经最终核实,2017年,GDP现价总量为820754亿元,比初步核算数减少了6367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6.8%,比初步核算数下降0.1个百分点。三次产业和各行业数据见附表。
特此公告。
附表:2017年GDP最终核实数与初步核算数对比
附件:中国GDP年度核算说明
国家统计局
2019年1月18日
附表:
2017年GDP最终核实数与初步核算数对比
附件:
中国GDP年度核算说明
1.年度GDP核算概况
1.1 基本概念
GDP是一个国家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GDP是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GDP核算有三种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国民经济生产活动成果。生产法是从生产过程中创造的货物和服务价值中,剔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货物和服务价值,得到增加值的一种方法。国民经济各行业生产法增加值计算公式如下: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将国民经济各行业生产法增加值相加,得到生产法国内生产总值。收入法是从生产过程形成收入的角度,对生产活动成果进行核算。按照这种计算方法,增加值由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国民经济各行业收入法增加值之和等于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支出法是从生产活动成果最终使用的角度计算国内生产总值的一种方法。最终使用包括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及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三部分。
不变价GDP是把按当期价格计算的GDP换算成按某个固定基期价格计算的价值,从而剔除价格变化因素的影响,以使不同时期的价值可以比较。
1.2 核算范围
1.2.1 生产范围
GDP核算的生产范围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生产者提供或准备提供给其他单位的货物或服务的生产;第二,生产者用于自身最终消费或固定资本形成的所有货物的自给性生产;第三,生产者为了自身最终消费或固定资本形成而进行的知识载体产品的自给性生产,但不包括住户部门所从事的类似的活动;第四,自有住房提供的住房服务,以及雇佣有酬家庭服务人员提供的家庭和个人服务的自给性生产。生产范围不包括没有报酬的家庭和个人服务、没有单位控制的自然活动(如野生的、未经培育的森林、野果或野浆果的自然生长,公海中鱼类数量的自然增长)等。
1.2.2 生产活动主体范围
GDP生产活动主体范围包括了中国经济领土范围内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所有常住单位。本报告中的年度GDP数据是由国家统计局负责核算的全国数据,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地区生产总值数据。
1.3 核算单位
GDP核算主要以法人单位作为核算单位,在核算中依据法人单位从事的主要活动将其划分到不同的行业,分别计算各个行业的增加值,再将各行业增加值汇总得到GDP。
1.4 核算步骤
按照GDP核算时效性的要求,中国年度GDP要进行两次核算,第一次为GDP初步核算,第二次为GDP最终核实,每一次核算结果都会有所变化。
1.4.1 初步核算
由于2015年以前我国季度GDP核算采用累计核算的方式,所以1-4季度的GDP初步核算数即为年度GDP初步核算数。从2015年3季度开始我国季度GDP核算改为分季核算方式,即分别计算各年1季度,2季度,3季度和4季度的GDP数据,将各季度GDP数据相加即得到年度GDP初步核算数。年度GDP初步核算在次年1月20日之前完成。
1.4.2 最终核实
年度GDP最终核实在隔年1月份完成。之所以做年度GDP最终核实是因为取得了更加全面、可靠的基础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国家统计局专业统计年报资料、部门年度财务统计资料、财政决算资料等。利用这些资料采用生产法或收入法分行业核算其增加值。
1.5 法律依据和制度规定
GDP核算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目前,中国GDP是按照《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要求进行测算的,该体系采纳了联合国《国民账户体系(2008)》的基本核算原则、内容和方法。
1.6 保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第九条的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国民经济核算人员在进行GDP核算时对所使用的未经公开的专业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数据严格保密,在GDP核算数据发布前对当期GDP数据也严格保密。
1.7 用户需求
年度GDP数据的国内用户主要是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大学、行业协会、媒体以及社会公众。此外,国家统计局定期向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提供中国年度GDP数据。
2.年度GDP核算方法
2.1 分类体系
在年度GDP核算中,行业划分依据中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三次产业划分标准,并采用两种分类方式。
第一种分类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采用国家标准管理部门2011年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在实际核算中采用两级分类。
第一级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门类为基础,分为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等11个行业。其中工业包含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行业;其他服务业包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7个门类行业。第二级分类在第一级分类的基础上,细化为行业大类。
年度GDP初步核算的行业分类与年度GDP最终核实的行业分类的差别,主要是对第二级分类的细化程度不同。
第二种分类是三次产业分类,依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制定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剔除国际组织)。
2.2 资料来源
年度GDP初步核算采用季度GDP核算方法及资料来源,此处仅介绍年度GDP最终核实的资料来源情况。
一是国家统计调查资料,指由国家统计系统实施的统计调查获得的各种年报资料,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等统计调查年报资料,住户调查资料,人口与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资料,以及价格统计资料等。
二是部门年度财务统计资料,指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制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部分国有企业负责收集的本行业年度财务统计资料,如交通部、卫计委、中石化集团公司汇总的所属企业或事业单位年度财务统计资料等。
三是财政决算资料,指由财政部编制的财政收支决算资料,以及中央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支决算资料等。
四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资料,主要包括:税务总局、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数据,例如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资料、税务总局分行业的税收资料等。
2.3 核算方法
年度GDP初步核算方法与季度GDP核算方法相同,这里不再赘述。以下介绍年度GDP最终核实方法。
2.3.1现价增加值核算方法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四个行业现价增加值采用生产法计算,其余行业现价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计算。
2.3.2 不变价增加值核算方法
分行业不变价增加值采用固定基期方法计算,目前每5年更换一次基期,2016年至2020年不变价增加值的基期是2015年。
年度不变价GDP核算主要采用价格指数缩减法和物量指数外推法。
2.3.2.1 价格指数缩减法
利用相关价格指数直接缩减现价增加值,计算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某行业不变价增加值=该行业现价增加值÷该行业价格指数
2.3.2.2 物量指数外推法
利用相关物量指标的增长速度推算不变价增加值的增长速度,然后用上年不变价增加值和推算出的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计算得出该行业当期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某行业不变价增加值=该行业上年不变价增加值×(1+该行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
其中,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根据本期相关物量指标(如运输周转量、从业人员等)增长速度,以及以前年度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与相关物量指标的增长速度之间的数量关系确定。
3.年度GDP数据修订
3.1 修订的必要性
年度GDP初步核算数时效性很强,一般在年后20天左右公布。这时,由于大量的年度财务资料在时间上满足不了年度GDP核算的要求,核算年度GDP初步数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都是月度资料和季度资料,据此核算出来的年度GDP数据有很大的推算成分。之后,随着基础资料不断增加,特别是年度财务资料陆续报送,按照各国的通行做法,应当根据更加全面、可靠的基础资料适时修订GDP数据。
3.2 修订程序
按照国家统计局最新改革的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规定,中国年度GDP核算分为初步核算和最终核实两个步骤,最终核实是对初步核算数据的修订。在开展全国经济普查,发现对GDP数据有较大影响的新的基础资料,或计算方法及分类标准发生变化后,也要对年度GDP历史数据进行修订。
4.年度GDP数据质量评估
4.1 对基础数据的评估
对于GDP核算所使用的各专业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数据,有关专业统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都会对其质量进行检验,确保数据合理反映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当GDP核算部门得到这些基础数据后,会再次对数据的完整性、可比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确保这些数据符合GDP核算的概念和要求。
4.2 对核算方法的评估
在GDP核算中,GDP核算部门会根据不断发展的中国经济实际情况,依据不断完善的国民经济核算国际标准,对中国年度GDP核算方法进行修订,以确保核算方法的合理性。
4.3 对核算结果的评估
在核算出年度GDP数据后,要对GDP及其分项数据、GDP与其他核算数据、GDP与相关专业统计数据和部门统计数据的协调性进行检验,保证GDP数据和其他主要相关数据的相互协调和匹配。
4.4 数据的可比性
4.4.1 国际可比性
《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采纳了联合国《国民账户体系(2008)》的基本核算原则、内容和方法,因而GDP数据具有国际可比性。
4.4.2时间序列可比性
在开展全国性的普查或计算方法及分类标准发生变化后,不仅重新核算当年GDP数据,而且还对GDP历史数据进行修订。因此所公布的1952年以来的年度GDP数据时间序列具有可比性。
5.年度GDP数据发布
5.1 发布时间
年度GDP初步核算数一般在次年1月20日左右发布,年度GDP最终核实数在隔年的1月份发布。
5.2 发布方式
年度GDP初步核算数在年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网站(www.stats.gov.cn)、《中国经济景气月报》上公布;年度GDP最终核实数在国家统计局网站(www.stats.gov.cn)以国家统计局公告的形式发布;同时,年度GDP最终核实数还在隔年的《中国统计摘要》和《中国统计年鉴》上公布;国家统计数据库(http://data.stats.gov.cn)将同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