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漢清認為,坊間對國歌法檢控時限存誤解。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馮煒強報道:特區政府公布《國歌條例草案》,本月23日將提交予立法會首讀。草案顯示延長檢控時限長至最多2年,有反對派批評當局「有殺錯無放過」。對此,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資深大律師胡漢清認為,坊間對草案內容有所誤解。他指出,檢控時限最長是1年,而非2年。
最長是1年而非2年
《國歌條例草案》推出,有反對派批評政府將檢控時限由一般簡易治罪刑事罪行案件發生後半年,延長檢控時限長至最多2年。然而,《國歌條例草案》中有關「檢控時限」部分顯示:「檢控時限:以較早者為準:(i)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之後1年屆滿時;(ii)犯該罪行的日期之後2年屆滿時。」
胡漢清表示,很多人沒有認真看清條文,直言「反對派睇清楚先鬧」。他指出,條文中關鍵字眼是「以較早者為準」,檢控的有效時限是罪行發生後2年,換言之,「犯?罪,過?兩年,就無得告」。而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後,有關部門必須在12個月內起訴該人,但若果警務處處長在有關罪行發生後1年半才發現,在檢控的有效時限是罪行發生後2年的前提下,政府的檢控時間就只剩下半年。
胡漢清總結指,所以,國歌法檢控時間最長是1年,而非2年。《國歌條例草案》已經刊憲,本月23日(周三)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