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李家超 資料圖
【香港商報网訊】立法會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曹志遠早前致函保安局,列出逾20條問題要求保安局澄清。保安局日前以94頁、逾1萬字的篇幅作出回應,重申回歸前訂立的《逃犯條例》,目的是將港英年代沿用的引渡法例本地化,當時本地化的安排不包括中國在內,而不是刻意剔除中國任何其他部分,今次修例建議絕非為個別司法管轄區而設。
強調修例無牴觸《基本法》
保安局在信中表示,本港與中國內地訂立長期移交協定,依然屬於重要政策目標,但當中有很多細節需要逐一考慮和達成共識,需時與內地磋商,今次提出修例建議時,亦要確保建議不會對已簽訂的長期移交逃犯協定,造成影響。局方指出,政府盡量採納有理有據、減少社會疑慮的建議,並認為部分意見,主要源於不太了解雙重犯罪的原則和罪行涵蓋的範圍,或不熟悉《逃犯條例》的內容和操作。
保安局指出,目前由立法會制訂移交的法律框架,行政機關及法庭執行移交個案,修例建議沒有改變法律框架,修例建議亦沒有牴觸《基本法》64條有關特區政府對立法會負責的條文,認為條文意思是指行政機關要執行立法會通過並生效的法律。
特首發證明書參考外國例子
對於法律顧問要求政府澄清,由特首發出證明書作移交程序做法,會否受限於司法覆核挑戰,保安局表示,有關安排參考了英國和加拿大做法,重申以特首發出證明書代替附屬法例,目的是為了可在不驚動逃犯或公開披露個案細節情況下,把案件以個案形式的移交程序提交法院處理。
保安局表示,行政機關可以要求對方提供額外保證,包括移交的逃犯獲得律師代表、家屬探望及醫護照顧等,由於要視乎個案的個別情況和需要,局方認為不適宜在《逃犯條例》中列明,但將來會以行政方式列明有關細節,一旦對方未能符合本港要求,特區政府有全權決定拒絕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