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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重申修例對港發展有利 政府續努力解說 無任何理由放棄

2019-06-05
来源:香港商報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重申,修訂《逃犯條例》對香港未來發展非常有利。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黃雪峰報道:《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將於下周三(12日)「直上」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早出席行政會議前表示,修訂《逃犯條例》已經過3個半月密集式討論,重申修例對香港未來發展非常有利,既保障香港公共安全,亦可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質疑有何理由要放棄有關工作。她強調,自己作為行政長官,不能因為受到人身批評而收回這項重要工作,政府會繼續在議會內外解說《逃犯條例》修訂事宜,並為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作好準備。

  數名紀律部隊首長呼籲支持

  林鄭月娥表示,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上周公布就條例修訂在3方面增加共6項保障措施,留意到很多社會人士都表示歡迎。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已舉行一系列特別會議,保安局和律政司官員連日來仍會繼續出席會議,解釋修例事宜。她認為,這些特別會議「很有用、很有建設性」,雖然有議員重複提問,但政府團隊仍耐心回答所有提問,並為下周立法會大會恢復法案二讀辯論作好準備。同時,議會外的解說工作仍然繼續進行。

  林鄭月娥指出,修例事宜已經過3個半月密集討論,政府沒理由放棄工作。修例對香港未來發展有利,既可保障公共安全,也可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數名紀律部隊首長均就此呼籲社會支持,期望立法會早日通過法案,保障香港安全處理跨境嚴重罪行,包括謀殺、洗黑錢及恐怖主義等。這些負責日常執法的首長都能挺身而出,發表正義言論,她作為行政長官,不能因面對批評而撤回此項重要的工作。

  強調行政長官不能繞過法律

  對於有意見擔心《逃犯條例》修訂通過後,就能以國防和外交理由把涉事港人送回內地,毋須經行政長官和法庭把關,林鄭月娥強調有關說法並不成立。她指出,申請方提出移交逃犯要求後,行政長官考慮發出證明書時,可基於國防和外交原因拒絕處理;如沒有拒絕處理的理由,便交由法庭處理。若法庭認為有足夠證據移交,個案會交回行政長官處理,屆時如再有國防和外交原因,行政長官可依法運用酌情權拒不移交。她再次強調不論情況如何,行政長官不可能繞過法律、只聽從中央命令,以國防和外交為由,把不能移交的人士移交。

  律政司官員為逃犯移交令釋疑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前中)昨偕同多名律政司人員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馮煒強報道: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修訂《逃犯條例》。律政司官員在會上強調,法院在處理被移交者提出的司法覆核時,可以審視行政長官發出的移交令是否合法合理、程序是否恰當等。而有案例已顯示,法院有需要時,可以要求行政長官公開有關移交決定原因及行使酌情權原因。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出,在兩地雙重犯罪前提下,只要沒干犯香港法律,就不會被引渡。

  可要求特首公開決定原因

  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立法會法律顧問關注,如果行政長官作出移交令後,相關人士提出司法覆核,法庭是否只會考慮程序上的問題。律政司國際法律專員曾強指出,特區政府與內地進行司法互助安排時,一定要合法。有案例已指出,假使疑犯會因時效過期而令致在引渡國無法接受公平審訊,會成為疑犯的堅實理據,指出特首的移交決定是錯誤。曾強表示,相信去到具體個案,特首行使的酌情權,可以考量法律、人道、事實問題,以及會否有公平審訊等。

  他又指,法院在處理被移交者提出的司法覆核時,可以審視行政長官發出的移交令是否合法合理、程序是否恰當等。而有案例已顯示,法院有需要時,可以要求行政長官公開有關移交決定原因及行使酌情權原因。

  對於檢控時效問題,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司法互助)林美秀表示,回歸前舊的引渡法,行政機關的確是會考慮檢控時效,但現時特區政府已無相關時效規定。不過,雖然法律無要求行政機關考慮起訴時效,但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認為檢控失時效而被引渡,會引致在當地有不公平審訊,法庭亦會考慮該情況下的移交會否引致不公義。而按現時新修訂,行政機關同意加入檢控時效安排,特首在決定移交時是必須考慮該因素,否則可招致司法覆核。

  陳恒鑌批反對派誤導市民

  李家超表示,過往移交逃犯,最多涉及的罪行類別,依次為毒品及販毒、謀殺及誤殺案、強姦及性侵,以及洗黑錢等嚴重罪行。他強調,移交不應只交到司法排名相若或更高的地方,而是在罪犯明知故犯的地方進行審訊,讓受害人家屬旁聽審訊都是公義之一。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恒鑌則批評反對派在街站展示有關《逃犯條例》的宣傳品有誤導市民之嫌,例如「香港犯罪、內地坐牢」、「說中國壞話,會被拘捕」等。李家超澄清指,有關說法不正確。他強調,香港有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等,而在兩地雙重犯罪前提下,只要沒干犯香港法律,就不會被引渡。

[责任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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