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遠披露廉署查案資料判囚4 月上訴遭駁回,即時監禁。
【香港商報网訊】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於2016年4月被指透過新聞媒體及Facebook等媒介,向公眾披露時任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正被廉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他於去年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全部罪名成立,判囚4個月。吳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院提上訴。高院昨日駁回吳的上訴,並維持原判。
吳的律師庭上表示會申請終院上訴,希望可申請保釋。然而,要先往終院入紙申請上訴,才可處理保釋申請的問題。法官決定暫時把案件押後。由於吳沒有提出保釋申請,意味他須即時入獄服刑。
洩秘明顯為提高個人知名度
法官於判詞提到,本案重點在於吳文遠是否有合理辯解,即他是否基於公眾利益而披露有關調查資料。法官亦接納吳的律師指其作披露的目的,可以同時為提高自己知名度及基於公眾利益。但法官指出,認同原審裁判官是有充分理由裁定吳披露馮程被廉署調查,純粹是為提高自己知名度。因為法官認為,吳知道廉署會立案調查,根本無理由懷疑廉署在調查中存有不當行為。
法官指,完全看不出吳在錄取口供前邀請傳媒前往廉署替他拍照,並在Facebook上載他坐在廉署辦公室的自拍照,與公眾利益有任何關係,認為吳此舉明顯只為令自己更知名。
條例防受查人毀證妨礙調查
判詞又指,雖然本案無證據顯示吳的披露對廉署調查有何影響,但涉案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受查人知悉被調查而銷毀證據或妨礙調查,故有必要保密,不能披露涉事人被調查的事宜。因以上理由,法官駁回吳的定罪上訴。
無真誠悔意判監4月合適
在判刑上訴方面,判詞指,吳文遠一直無表露真誠悔意,加上他在廉署人員多番警告下仍繼續披露,故判處社會服務令並不合適;又指原審有充分理由就每項控罪以4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且認同無任何減刑理由,故此4個月的整體刑期絕非明顯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