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團體:政治性罷工只屬「請假」 僱主有權處罰或開除員工

2019-08-03
来源:香港商報網

  【香港商報網訊】有反修例示威者發起8月5日政治性罷工,香港法律專業人員協會強調,此類罷工不受勞工法例保障,亦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罷工,純粹屬於個僱員「請假」,僱主有可能處罰或開除僱員。

  協會表示,僱員參與政治罷工不受勞工法例保障,因《職工會條例》及《僱傭條例》主要是針對僱員在爭取勞工權益而行使罷工權時給予保障,如僱員所屬工會正式向僱主遞交罷工通知,而相關僱主也容許行動,那僱員便可獲在「僱主不能解僱參與罷工員工」的權利。

  不過協會指出,由於是次罷工並不是一次勞資糾紛,勞工法例也沒就這類型的罷工提供指定,因此僱員如響應是次行動,並不能獲得法例的保障。

  另外,協會指出,僱員有可能被處罰或解僱。按照香港的勞工法例,僱員如響應是次罷工,僱主有權作出處罰甚至開除。根據《僱傭條例》第9條規定,僱主有權在僱員「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慣常疏忽職責」等不予通知而終止合約。

  由此所知,如僱員在沒有獲得僱主批准下擅自缺勤或不履行職務,僱主可以用「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或「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作出懲罰或開除。

  協會又指,僱員參與罷工需須事前得到僱主同意。僱員如要參與8月5日罷工,是不會獲得法律就「政治罷工」為由給予的保障,僱員如堅持參與罷工,便得先獲僱主批准放假一天(無論是年假、補假或無薪假)。此舉雖已令事情變成「請假」而不是「罷工」,但這亦是僱主沒有響應行動,而大家又在合法情況下所能做的決定。

  同時間要留意,由於《僱傭條例》中並沒有「無薪假」條文,所以僱員需與僱主達成協定(即獲得僱主批准)才能申放無薪假,僱員無權單方面決定放無薪。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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