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朗彥被捕後隨即 黃大仙示威者乘巴士至九龍灣被截,警員登車搜查。 記者 何家驊攝 押上法庭提訊。
【香港商報网訊】香港眾志主席林朗彥涉嫌參與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事件,聯同黃之鋒與周庭一同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林朗彥昨早自外地返港時,在機場被拘捕,下午被帶到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林暫時毋須答辯,獲准以現金1萬元保釋外出,但須遵守宵禁令,居住在報住的地址,期間不得離港,每星期兩次到所屬警署報到,並且不得踏入警察總部一帶。案件押後至11月8日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
獲保釋遵宵禁令及禁足警總
林朗彥本身亦因於2016年「佔領西環」期間被控參與非法集結,案件將於本月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林朗彥在獲准保釋後離庭時稱,自己在台灣透過香港眾志的同事和從報道上得知自己被起訴,故已有心理準備返港時被捕。他說,昨早從台灣回港到達「E道」時,遭入境處職員攔截,及後交由警方接手,被帶至機場警署後,隨即被送往東區裁判法院提堂。過程中並無受到警方不禮貌的對待,接受了「二級搜身」。
他又稱,自己的宵禁令較黃之鋒及周庭的長,即從晚上8時到翌日早上7時, 因律政司坦言若林不能接受從晚上8時開始宵禁的條件,不會同意其擔保申請。
8.31圍深水埗警署 3人被控暴動罪提堂
戴家榮涉圍深水埗警署 被控暴動罪提堂。
【香港商報网訊】8.31(上周四)晚一批示威者參與「圍堵深水埗警署」行動,期間有人疑指罵警員、投擲硬物及以激光筆照射警署,10多人被捕,其中2男1女同被控1項暴動罪。1名台灣東吳大學的女港生早前已出庭,餘下1男1女經留院治療後昨被押解至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兩被告暫毋須答辯,獲准有條件擔保候訊。即將往波蘭一間大學交流的東吳大學女生向法庭申請離港,裁判官經考慮後拒絕,並將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與同案其他被告一併應訊。
留學台灣女生申離港被拒
此案首被告李倩瑩的代表大狀潘熙為李申請保釋期間離港,指她為東吳大學的學生,將於本月下旬離港到波蘭進行為期1年的交流,如錯失是次機會,或令她無法順利畢業。潘大狀又透露,李的親友為紀律部隊隊員,可作人事擔保,李亦願意呈交有關波蘭升學的行程表予法庭。
潘大狀續指,控方文件中並沒有任何具體證據描述李當時的行為,亦沒有對任何人及財物造成傷害;又反駁警方於李身上搜出的並非「雷射槍」,而是只有八達通大小的「雷射筆」。
須交出旅遊證件及遵宵禁令
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考慮到事件嚴重性及潛逃風險後,拒絕李的離港申請,並下令兩名被告准以下列條件保釋,包括交出5000元保釋金、須遵守晚上10時至早上6時的宵禁令、居住於報稱地址、不得離港、逢周一晚上6至9時往馬鞍山警署報到、須於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等命令,以及須禁足深水埗警署外牆100米範圍。
據悉,有傳媒直播片段拍攝到有人疑似向警署投擲磚頭,惟身份或有爭議。
3名被告依次為李倩瑩(20歲)、戴家榮(41歲)及黎擎智(26歲),同被控於上月31日在深水警署對面聯同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涉參與港島暴動 3人出院提堂獲保釋
【香港商報网訊】8.31港島非法遊行後演變成各區暴亂,警方在驅散行動中拘捕大批示威者,其中16人被控於銅鑼灣及灣仔一帶參與暴動,3人早前因仍留醫缺席聆訊,其中1男子昨早出院,即被帶往西九龍裁判法院。他獲准保釋候訊,與其他13名被告一樣毋須遵守宵禁令,案件押後至10月21日下午再訊。
法官拒控方宵禁令要求
鄒咏霖被控銅鑼灣暴動罪。
23歲被告鄒咏霖,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於本年8月31日在百德新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他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10月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被告獲准以5000元保釋外出,不可離港,要交出所有旅遊證件,逢周一到荃灣警署報到。
留醫的1男1女被告亦於下午出院,他們被押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39歲男裝修工人陳子揚及20歲女學生郭美均毋須答辯,案件同押後至10月21日再訊。
控方曾提出,兩被告遵守晚上11時至翌日早上6時的宵禁令,裁判官考慮後只要求兩人每周只要報到一次,不可離港及要住在報稱地址,毋須守宵禁令。
陳子揚出庭時一瘸一拐,離開法庭時更要使用助行器。他指自己被捕時一片混亂,腳部出現骨裂。
元朗衝突涉藏武器 4青年下月再訊
左起:翁偉成、朱梓雲、朱俊愷及廖栩鋒涉藏攻擊 性武器案。
【香港商報网訊】西鐵元朗站7.21晚上發生襲擊市民事件後,有網民於7月27日發起「元朗遊行」又演變成暴亂。警方在清場行動拘捕多人,其中4名被捕青年涉藏有氣槍、伸縮警棍等,各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昨早在粉嶺裁判法院再提訊。控方以尚有檢控物品的化驗工作未完成,申請押後案件至10月29日獲准,除兩名被告保釋條件有更改外,其餘被告准以早前高等法院命令繼續保釋。
4名被告依次為翁偉成(25歲)、朱梓雲(23歲)、朱俊愷(18歲)和廖栩鋒(19歲)。他們分別任職汽車公司的市場銷售員、文員、廚師;第4被告為大學生。他們被控於7月27日在元朗朗樂街管有攻擊性武器。
身上搜出氣槍伸縮警棍等
首被告涉管有一支伸縮警棍;次被告管有1支丫叉、1袋鐵珠及1把摺合式萬用刀;第三被告管有1把氣槍連充氣罐、1個已上膛的彈匣、2個未上膛的彈匣和1包BB彈;第四被告管有1把摺合式萬用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