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被告涉非法集結 獲保釋后赴台升學

2019-09-11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网訊】8月11日的深水埗及港島東遊行在警方未有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下進行,及後演變為多區衡突,警方晚上於尖沙咀拘捕多人,16名年屆16歲至27歲示威者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早前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其中就讀台灣藝術大學電影系的21歲被告羅樂文於早前不獲離港,昨於九龍城裁判法庭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准保釋期間離港回台繼續升學,惟其母親須交出3萬元作人事擔保,被告亦須於10月23日返港與同案其他被告一同再訊。

  與16示威者再提堂下月再訊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被告稱,被告為台灣藝術大學電影系學生,須回到台灣繼續升學,就讀大學3年級。控方於上次提堂時以被告未能提出在台就讀的證明,「口講無憑」,故今次帶來一疊證明文件,包括學生證、在學證明等,被告又提交了僱傭合約以證明他於今年暑假回港是為了實習工作,同時亦呈上被告於案發前購買的返台機票。

  彭大狀指,被告亦非即時虛構其讀書及離港安排,加上被告的父母、家人及所有關係均在香港,沒有實質的棄保潛逃風險。

  控方指獲得涉案影片截圖,發現被告在示威者使用雷射槍攻擊警員、投擲磚頭、氣油彈及推倒鐵馬時現身案發現場,彭大狀反駁截圖非但不清晰,而且截圖中穿戴黃色地盤頭盔、手套、面罩、護目鏡及綠色長褲人數眾多,「放大嘅話一百幾十人都咁嘅裝束。」

  彭大狀又指控方強調有人丟磚等行為,但無任何指控針對被告參與相關活動,控方充其量只能說被告在案發現場附近出現,質疑此舉帶來的刑罰會否「高到被告唔顧屋企同所有關係而棄保潛逃」。

  裁判官黃國輝批准被告離港,被告獲准以原有5000元保釋金以及3萬元人事擔保外出,被告在港時則須遵守宵禁令以及居住在報稱地址。

  同案被告包括馬孝文、鄭智健、劉維穎、郭嘉輝、李穎淇、吳柏熹、葉姓男童、譚煒誠、廖偉明、張文俊、梁卓華、莊嘉灝、羅樂文、黃千溥、楊梓信及黃奕瑋。

  涉咬斷警手指被告加控1罪

被告杜啟華。圖:星島

  應屆港大畢業生於7月14日晚上沙田衝突中,涉嫌咬斷一名警長的無名指和用傘攻擊警務人員,被控襲警、有意圖而傷人等罪。案件昨在沙田裁判法院再訊。控方指被告亦涉嫌在商場中庭高處擲物,故新增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行為罪,並申請將案轉介區域法院處理。辯方申請放寬保釋條件。高偉雄裁判官將案押後至10月8日再訊,以待控方呈交轉介文件,撤銷被告宵禁令,並下令被告只須每周3天到警署報到,其餘條件不變。

  加控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22歲被告杜啟華現一共面對5項指控,除了昨天新增的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行為罪外,他亦被控本月14日晚上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L3層襲擊警員葉卓軒。他亦涉嫌在同一場合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高級警司梁子健和偵緝警長梁啟業,以及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辯方石書銘大律師申請法庭撤銷禁足令和宵禁令,且放寬每周到警署報到的日子至每周二天。原本被告須每周4天到警署報到,他候訊期間嚴格遵守法庭命令,他雖然曾兩次分別因為身體抱恙留醫和惡劣天氣而沒有到警署報到,但事前均有知會警方。

  辯方續指,被告剛轉職為市場推廣助理,乃正當職業,與家人同住。而宵禁令一般針對聯群結黨的年輕罪犯,命令目的和效果不清晰。至於禁足沙田新城市的命令,由於控方證人均是警員,不包括任何商場職員或經常出入商場的市民,命令起不了禁止被告騷擾控方證人的作用。兩項命令不但跟保釋條件無關,而且不必要地限制了被告的人身自由。

  控方反對放寬命令,表示在新增的控罪中,被告涉嫌在商場中庭從高處擲物,又鑑於現時社會氣氛,希望法庭保留原有保釋條件。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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