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在国际贸易规则中发出“中国声音”

2019-10-24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报网讯】记者黄裕勇、通讯员关悦报道:广州海关10月24日消息,日前,在世界海关组织(WCO)协调制度委员会(HSC)第64次会议上,中国海关提交的“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和“溢流法制玻璃”两项商品归类议题均按中国提出的意见获得通过,这意味着长期以来上述两项商品在世界范围内的归类争议尘埃落定,有了一个权威、明确而且全世界认可的税号,也反映了中国海关在商品归类国际舞台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的不断提升。

  据悉,在此过程中,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审议分委会主席、中国海关归类专家甘露和她广州海关的同事多次到相关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企业对商品生产工艺的详细介绍。在详细调研的基础上,中国海关于2018年3月向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第62次会议提交了燃料电池、溢流法制玻璃板两种商品归类的提案。

  承载管理和税收政策的“身份证号”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是国际公认的统一的商品编码体系。商品在全世界流通,进出口时都要向海关申报它所适配的编码,相当于它的“身份证号”,从而对应特定的管理和税收政策。如果申报编码发生错误,海关不认可,进出口商将会耽误通关时间,从而延误合同交货,可能承担较大损失。

  此次的“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和“溢流法制玻璃”两项商品的归类议题均进行了三次循环讨论,历时两年。

  2017年底,国内一家生产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核心部件“燃料电池发电机用电解质膜”的企业向海关提出,他们生产的“电解质膜”一直以原电池零件的税号申报出口是不对的,应按照发电机零件归类,享受较高的出口退税。海关经实地调研得知,企业在出口通关过程中遇到过不同国家将燃料电池归入不同税号的情况,给实际开展进出口业务带来一定的风险。而如果想在全球范围内统一税号,只有一个办法,就是通过世界海关组织负责管理商品归类的机构协调制度委员会讨论确定,才能获得各国进出口管理机构的认可。

  同期,海关关员在日常工作中还发现,目前被用作高端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液晶电视等电子产品屏幕和背板保护层的超薄玻璃板,在不同国家进出口时,归入的税号也不一样。这是因为目前《协调制度》里只能找到铸制或轧制、拉制或吹制、浮法几种传统工艺生产的玻璃板、片,而这种用作手机屏幕的超薄玻璃用的是一种新工艺——溢流下拉法,导致企业在进出口时申报税号就出现了五花八门的状况。目前,“溢流法制玻璃”每年全球贸易量已超40亿美元,商品归类的不统一,不仅伤害了企业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贸易统计的准确性。

  多次会议解决归类争议

  为了扫除进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遇到的困难,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审议分委会主席、中国海关归类专家甘露和她广州海关的同事多次到相关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企业对商品生产工艺的详细介绍。在详细调研的基础上,中国海关于2018年3月向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第62次会议提交了燃料电池、溢流法制玻璃板两种商品归类的提案。

  此次提案提出后,中国海关商品归类专家团队对归类依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准备,为争议解决提供了强有力的专业技术支持。在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多次会议上,中国海关参会代表及时回应各国代表的疑问,详细分析了燃料电池和原电池在供电原理上的差异,得到了大多数国家参会代表的赞同。经过3次会议讨论,与会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将燃料电池作为发电机归类。

  同期提出的溢流法制玻璃归类讨论,同样经历了3次会议。会上,有会议代表曾提出这种玻璃似乎应属于传统的拉制玻璃。中国海关代表用准确详细的生产流程图向会议代表表明了这种新工艺和传统的玻璃制造工艺本质的差别。最终,与会各方通过投票,明确溢流法制玻璃工艺与目前《协调制度》中列明的所有工艺都不同,并决定为该产品进一步修订《协调制度》。

  在海关国际事务中发出“中国声音”

  “万万没有想到提到国际层面的事能成,中国海关真是太给力了!”最初提出燃料电池归类问题的潮州三环集团高级关务经理蔡桂钿高兴地说:“明确了税号,等于提前帮企业和国外客户对接做好了准备,扫清了通关障碍,避免了企业在进出口通关上出现税号不一、归类不正确的情况”。

  更值得高兴的是,目前该企业已突破了燃料电池的单电池和电堆工程化技术,实现批量生产。企业表示,在后续的规划工作中,将进一步扩大研发投入,为推动我国新能源行业的发展尽力,也为保护环境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商品归类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是海关征税、监管、统计等各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并在许多不同领域发挥作用。”甘露说。

  作为国际贸易中对商品进行分类的“标准语言”,《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目录每4到6年会有一次大修订。在2014年至2019年的《协调制度》修订审议中,我国海关与各部委、行业协会和企业密切配合、协同联动,交出了一张亮丽的成绩单。在355组即将在2022年版实施的修订中,中方提案修订占24组;中方针对其他成员方提案提出修订意见获得采纳的21组,合计45组,采纳率12.7%,是上一次修订审议中获采纳率的3.4倍。

[责任编辑: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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