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藏有攻擊性武器 16歲暴徒被判入更生中心

2019-11-26
来源:香港商报

  警方当场从被告身上搜出的整套装备。香港文汇网

  【香港商報网訊】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早前主動行使權力引用《裁判官條例》修訂控罪,裁定剛滿16歲少年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昨日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同時拒絕辯方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蘇官寄語被告不要放棄,日後要好好回報家人。

  9月21日,在所谓“光复屯门”游行当日,香港警方截查一名15岁中学男生,在其身上搜出镭射笔、改装雨伞等物品。他事後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管有適合用作非法用途工具兩罪。

  本月7日,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行使《裁判官條例第27條》,如控罪有缺憾、證供與控罪不符時,裁判官必須修訂控罪,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攻擊性武器”。即被控“意图管有攻击武器”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两项罪名。

  据悉,被告在事发后才满16岁。庭审中,裁判官认为,虽然镭射笔本身不是攻击性武器,但它会伤人眼睛,并可令皮肤轻微烧伤。

  控方专家证人也指出,被告携带的镭射笔,在36米内直射眼睛0.25秒,就能对人造成伤害。

  而他被截查时携带的雨伞,也经过蓄意改装,拉动伞篷后能露出长达47厘米的伞杆,伞尖突出的部分可用作伤人,同时可让自己隐藏于伞蓬之中。


  警方展示一把改装雨伞

  11月25日,西九龙法院宣判,判被告入更生中心。辩方提出保释等候上诉,被裁判官拒绝。

  法官勸勿放棄理想回報家人

  案件昨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蘇官甫開庭即表示,早前收到一封由執業大律師撰寫的信,內容針對近日暴力示威案件下,裁判官的保釋條件及判刑原則。蘇官遂將信件交給控辯雙方翻閱,表示已將複印本交予大律師公會及律師公會;重申他有權表達自己立場、訴求,但必須於合法且和平的情況下進行。

  被告在庭上不時望向家人點頭示意。辯方大律師趙嘉銘求情稱,被告患有過度活躍症,致其學業欠佳,曾染上不良習慣如吸食大麻等;惟更生報告整體正面,被告表現合作、待人有禮。趙大狀明言,被告至今已遭還柙近兩個月,故盼法庭判處短期監禁,使被告即時獲釋,重投校園生活。

  蘇官判案時稱,被告於示威期間攜帶攻擊性武器,危害警務人員人身安全、妨擾公眾安寧,故判處即時監禁無可避免,惟考慮到早前索取的一系列報告,最終遵循感化官建議,判入更生中心,希望被告可透過職業訓練及心理輔導等改過。蘇官得悉被告日後有意成為滑板教練,寄語他不要放棄,日後要好好回報家人。

  据特区政府网站介绍,更生中心是香港惩教署的“更生计划”之一,处理14至20岁的青少年罪犯,为他们提供包括短期住宿训练的更生计划。

  此计划共分两个阶段,为期三个月至九个月。获释的青少年罪犯须接受为期一年的法定监管。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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