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檢視廿間航空公司,發現多間公司列明機票航班時間並非合約,一旦取消航班未必能獲得賠償。記者 崔俊良攝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何加祺報道:臨近聖誕節,不少市民會外遊度假。消委會檢視20間航空公司的條款,發現全部都列明,機票上列出的航班時間並不構成合約的一部分,或註明航空公司有權隨時更改航班時間,故未必會對乘客因為航程更改蒙受的損失負責或賠償。消委會強調,航空公司賠償政策透明度低,以及客戶服務質素欠佳等問題一直為消費者詬病,敦促業界切實改善,為消費者提供更佳的服務。
消費者應不時查詢航班時間
消委會檢視了20間航空公司,包括10間亞洲、4間歐洲、2間北美洲,2間中東、澳洲及非洲各1間。調查透過檢視航空公司網頁的資料及致電熱線電話查詢,以審視各公司在航班延誤或取消時的安排,包括補救措施、等候候補航班時的支援、損失賠償責任及退票安排等。
調查發現在20間航空公司當中,有16間航空公司在條款中都列明,機票上的航班時間並不構成合約的一部分,即有需要時航空公司可以臨時更改;而另外4間更註明航空公司有權隨時更改航班的時間。值得留意的是,航空公司有權更改航班時間之餘,有6間的條款更註明可以在沒有預先通知的情況下更改航班安排,另有3間沒有列明會否在更改航班時間後通知乘客,即選乘該9間公司的消費者,有機會在沒有收到任何通知的情況下,航班時間被更改。消委會建議消費者出發前,應不時查詢航班出發時間有否更改,以策萬全。
大都不承擔聯營航班責任
至於一旦出現航班延誤或取消,大致有3種補救方案,包括由航空公司安排改乘其他航班、乘客改期到相同目的地,如乘客不滿意航空公司的安排,可要求退款。基本上所有航空公司都有退款的安排,但有6間公司列明只有在航空公司可以控制的情況下出現延誤,例如航班調配或機件故障等,才可安排退款。
此外,為減省營運成本,不同航空公司或會合作營運同一航線,惟是次調查發現,16間航空公司表明不會為聯營航班承擔任何責任,當中9間更表明不負責為聯營航班提供任何協助,故消費者於航空公司購買機票時,留意是否由另一間航空公司提供服務的機票,以免航班出現問題時,難以釐清責任誰屬,增加尋求協助和追討賠償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