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記者周偉立報道:立法會內會自今屆會期重開後,至今仍未能選出正副主席,導致內會運作已癱瘓2個多月,內會至昨午再次召開第12次會議,惟仍未能完成選舉程序。經民聯梁美芬指斥反對派企圖透過癱瘓內會運作,阻撓《國歌法》本地立法程序。特區政府重申,有憲制責任在本地實施《國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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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德權冀與立會有商有量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昨晚在社交網站發文表示,希望與立法會有商有量,透過《國歌法》本地立法,實施全國性法律。他批評有立法會議員聲稱要阻擋《國歌法》這「惡法」通過,是為了賺取政治本錢,抹黑和妖魔化《國歌法》;明言如果有議員執意顛倒是非黑白,連尊重國歌都被扭曲成「打壓」,這不僅關乎《國歌法》,更是如何落實好「一國兩制」的重大問題。他重申,只有公開、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三大元素、缺一不可」,才會構成刑事罪行,強調公眾表達意見的自由受法例保障。
政府發言人昨日回應傳媒就《國歌條例草案》的查詢時指出,香港有憲制責任在本地實施《國歌法》。特區政府以本地立法的形式在香港實施全國性的《國歌法》,充分考慮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和實際情況;《國歌條例草案》的主要精神是「尊重」,與部分人士聲稱的「限制言論自由」完全無關,更絕對不是所謂「惡法」。
發言人說,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7年11月4日通過決定,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據《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因此在香港實施《國歌法》是特區政府應有的憲制責任。
梁美芬倡政府直接公布施行
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經民聯梁美芬批評,反對派透過癱瘓內會運作,阻撓《國歌法》本地立法程序,又指如《國歌法》未能通過本地立法,就要由政府直接公布實施,以禁止有人在公開場合噓國歌等行為。她指出,若《國歌法》經過本地立法程序,會比較符合香港政治和法律文化,將來有爭議亦可根據普通法解釋。
另外,工聯會麥美娟及何啟明指出,內會一再拖延選舉主席,將會影響審議《201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假如本屆會期內仍未選出主席,條例要在下屆會期重新審議,影響勞工權益保障。民建聯陳克勤說,至今仍未能選出內會主席會產生制度問題,甚至引發憲制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