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网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去年10月初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高等法院原訟庭去年11月裁定《緊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緊急情況規例的條文違憲,《禁蒙面法》因此失效。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昨裁定律政司部分上訴得直,指《緊急法》條文合乎憲法,《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結、暴動、未經批准集結中仍然生效;但在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集結及遊行中使用蒙面物品,則不受《禁蒙面法》所限,警方亦無權引用《禁蒙面法》來要求公眾除去蒙面物品。
緊急法條文合乎憲法
原訟庭法官林雲浩及周家明去年11月裁定《緊急法》及《禁蒙面法》違憲。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和上訴庭法官區慶祥,昨頒布長達155頁的判詞,推翻原訟庭部分原有裁決,改判《緊急法》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任何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沒有牴觸《基本法》,並裁定《禁蒙面法》中:「任何人不得在身處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的部分亦屬合憲。惟在《禁蒙面法》允許警務人員截停蒙面者,要求蒙面者除去有關蒙面物品來核實身份,並有權除去其蒙面物品的條例,以及禁止任何人在獲警方批准的集結及公眾遊行中使用蒙面物品的條例,則維持原訟庭裁定為違憲的裁決。
上訴庭解釋,《基本法》授權政府在各種突發的緊急或危害公安情況時,行政長官可援引《緊急法》以制定緊急情況規例,來作出迅速靈活的應對,如果《緊急法》被裁定違憲,法律便會留下一個重大缺口。對於《緊急法》中「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定義廣泛的說法,上訴庭認為緊急情況規例的範疇必然是既寬且廣,故行政機關需要廣泛及靈活的權力,迅速和有效地處理所有突發事件,而立法機關在制定條例時亦可對市民的權利及自由施加限制。《緊急法》及緊急情況規例行使權力也受「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規限,以及市民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的監察,立法會亦可行使控制權,將行政長官引用《緊急法》所制定的緊急情況規例廢除。
法例於非法集結下仍生效
上訴庭指,大部分演變成暴動的遊行和示威中,暴徒採取全黑裝束策略以逃避犯罪責任,在考慮公共秩序的情況下,認為需要阻止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集結的參與者通過佩戴蒙面物品來妨礙執法,並認為《禁蒙面法》比現有法例更有助阻止非法集結發生。
合法集會及遊行市民可蒙面
上訴庭表示,《禁蒙面法》在合法集會中只會限制市民集會自由,故認為市民在合法集會及遊行活動中有權戴上蒙面物品,來表達其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另外,根據《公安條例》及《警隊條例》,警方已有權命令市民除去蒙面物品及出示身份證明,因此毋須額外以《禁蒙面法》賦予警方權力,以防構成任意干擾市民的私隱及基本權利。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歡迎法庭裁決,認為是釐清有關緊急法的重要憲制原則。她強調,《緊急法》不是在一般情況使用,反對派即使上訴至終審法院,政府一方的理據亦站得住腳。
反對派立法會議員表示失望,表明會上訴到終審法院。
民建聯回應指出,高院上訴庭裁決還了特區政府一個公道,肯定了政府緊急立法以應對蒙面暴徒的做法,是符合本港的人權規定;並為疫情過後,激進示威者再發動暴力「攬炒」的情況,賦予政府清晰的法律基礎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