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訊】記者李苑立報道:記者從廣東省司法廳獲悉,《廣東省行政檢查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將於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7章45條,對於嚴格規範行政檢查行為,着力提升政府監管的公平性、規範性和有效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打造廣東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辦法》明確,行政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兩類,遵循依法實施、權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潔透明的檢查原則,防止隨意檢查、檢查擾企、執法擾民。《辦法》規定,發生或者預警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及時採取行政檢查應急措施。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行政執法主體實施行政檢查的有關情況,應當與其他有關行政執法主體共享。
根據《辦法》,對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信用優良的檢查對象,可以減少檢查頻次。推行「綜合查一次」制度,避免對檢查對象重複檢查。經省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批准可以組織開展跨區域檢查,同時應對外公開發佈跨區域檢查有關信息。
行政檢查可以通過信息共享、互聯網+監管等方式達到行政檢查目的的,原則上不再進行現場檢查的情形。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雙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可以邀請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行業專家等輔助開展行政檢查,為行政執法人員提供專業參考意見。
行政檢查中不得重複檢驗、檢疫、檢測和技術鑒定,禁止檢驗擾民。不得以實施行政檢查為由,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或變相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行政檢查中應當加強企業權益保護。
據悉,廣東省司法廳經過廣泛調查、深入研究起草《辦法》初稿,並多次公開徵求各級政府部門、省政府法律顧問、有關企業協會以及社會各界意見,最後經省省政府第十三屆86次常務會議通過。另據了解,目前國家層面對行政檢查行為尚未立法,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尚未出台統一的行政檢查規範制度,廣東率先出台《辦法》,為全國法治政府建設提供了新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