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浩銘曾被判監。資料圖
【香港商报网訊】社民連主席黃浩銘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現行法例禁止被判監超過3個月的人士,參選立法會、區議會及鄉郊代表選舉的規定,要求裁定有關規定違反《基本法》第26條及《人權法》,以及要求法庭宣布相關條文違憲。法庭今日下午頒下判詞,裁定黃浩銘敗訴。
判詞表示,立法機關可以明確規定,被判囚的人不得參選立法會、區議會或鄉郊代表選舉的不得參選期,問題是限期是否合理,但是否合理,不是精確的科學問題,而是主要的價值判斷問題,除非限期完全不合理,否則法院應尊重立法機關的決定,限期應該由立法機關決定更好。
黃浩銘曾在非法「佔中」案,被裁定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成,判監8個月,去年10月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