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家朗(右)及吳嘉兒(左)。圖:港台
【香港商报网訊】「香港眾志」副主席鄭家朗、成員吳嘉兒及何秀儀,去年3月在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公聽會上擾亂阻擾審議,事後被票控在會議廳範圍內逗留時未有遵守秩序罪。3名被告今日在東區法院被判罪成,各罰款1000元。至於何秀儀另被控的一項普通襲擊則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何俊堯裁決時表示,3名被告當日獲准以公眾身份發言,但不允許有發言以外的行為。然而他們卻離座展示標語及大聲叫喊,驚動保安出手阻止,令議會因而停頓,並影響議會的莊嚴,因此已達擾亂立法會秩序,裁定罪名成立。
但何官認為3人擾亂議會秩序的時間短暫,影響較輕,加上考慮到他們並非出於私利,判3人各罰款1000元,並說「若果因為抗爭面對長時間監禁,咁仲可以為社會做啲咩?」又勸勉他們「留有用之軀,作社會棟樑」。
至於何秀儀面對的普通襲擊罪,何官認為事主許耀德作供有誇大失實之嫌。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事發時何秀儀見到許耀德走到她前方時,她已馬上駐足不再衝前,避免二人有身體接觸,但許依然出手想捉住何,故不能構成伍襲擊或毆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