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條例》生效港府增宣傳

2020-06-13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馮仁樂報道:特區政府昨日就《國歌條例》刊憲,即日起生效。特區政府發言人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7年11月4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據《基本法》第18條,特區政府已完成在本地實施《國歌法》的憲制責任。

  政府發言人表示,這次立法的核心精神是希望市民大眾能尊重作為國家象徵和標誌的國歌,並就奏唱國歌的標準、禮儀和場合提供指引。至於法例所定的罰則只為防止和懲治一些不當使用或存心侮辱國歌的行為。只要市民大眾沒有不當使用國歌或進行公開、故意及有意圖侮辱國歌的行為,是毋須擔心誤墮法網的。

  設網頁推宣傳片

  發言人又表示,特區政府會做好國歌的宣傳教育工作,已設立專頁(www.cmab.gov.hk/tc/issues/national_anthem.htm)讓市民了解《國歌條例》內容,和須奏唱國歌的場合所使用的標準曲譜及官方錄音等。此外,政府又會推出宣傳片,在社交網絡平台、政府網頁和電子傳媒播放。教育局亦會更新學與教資源,讓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國歌奏唱的禮儀。

  警內部發執法指引

  另據消息人士表示,警方內部發出《國歌條例》調查指引,說明警員執法時的注意事項。據了解,調查指引列明,當決定是否違反《國歌條例》時,必須具備「侮辱國歌」的犯罪意圖及犯罪行為,明確指出有關行為要「公開及故意」或「故意」作出。警員搜證時可參考涉事人案發前,有無事先公開於社交媒體表明有意圖侮辱國歌,以及案發時使用的語言、發出的聲音、動作、身體語言等。

  調查指引以多個例子進行解釋,例如在足球賽事奏唱國歌期間,有人在場內發出噓聲、對現場直播中的鏡頭高舉粗口手勢,該行為可能已觸犯相關條款;公開演奏或演唱國歌時走音、唱錯歌詞,需要證明當事人是意圖侮辱國家而公開及故意作出有關行為。

[责任编辑:董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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