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网訊】記者姚志東報道:深圳中級法院昨日向媒體表示,香港高等法院已作出裁決,認可深圳中院審理的深圳市年富供應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年富公司)的破產清算程序以及管理人身份,並為該管理人在香港全面履行管理人職權提供司法協助。這是內地與香港法院之間首例認可對方的破產程序效力並提供司法協助,也是全國首例破產管理人獲准代表母公司對香港子公司全面行使權利。據介紹,此舉對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共同建立協調一致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建立完善的債務危機拯救機制具有重大意義,也為內地人民法院與香港法院開展跨境破產司法協助提供了樣本。
年富公司系深圳一家知名供應鏈服務企業,曾經入選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在香港設立多家子公司,開展進出口業務和提供物流服務。2018年12月19日,深圳中院依法受理債權人對年富公司的破產申請,並搖珠指定深圳正源清算事務有限公司擔任破產管理人。
管理人經調查發現,年富公司在香港所設的兩家子公司升達(香港)有限公司和聯富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為該公司整個供應鏈業務的重要環節,只有對三者之間的資金流、貨物流予以全面調查,才能掌握年富公司資產狀況、經營情況。然而,該兩家香港子公司的董事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逮捕,無法實際履職,公司財產賬目無人管理,香港銀行賬戶中約有1250萬人民幣款項被凍結。同時兩家子公司還有高達41億元人民幣對外貿易應收款項,也處於無人管理和催收的狀態。由於深圳破產管理人無法直接跨境履職,破產程序推進困難,公司資產存在貶值風險。
為維護債權人、債務人合法權益,管理人請求深圳中院協調香港高等法院認可年富公司在深圳的破產清算程序並在香港承認其破產管理人地位,賦予其管理人職權。2020年4月3日,深圳中院向香港高等法院發出協助函,對年富公司破產清算一案的辦理情況和審理需求進行釋明,並商請香港高等法院認可年富公司管理人地位。5月19日,年富公司管理人正式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在港履職的申請,5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裁決,認可深圳法院開展的年富公司的破產清算程序及指定的破產管理人,同時對管理人履職簽發了授權令。6月4日,香港高等法院公布了判決全文和授權令。據介紹,年富公司管理人可在香港行使多項職權。
據了解,近年來,在最高法院、廣東高院的大力指導支持下,深圳中院與域外法院開展了一系列對話與交流,旨在推動跨境破產司法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