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网訊】記者戴合聲報道:舞台燈光設計師姚少康去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企圖點燃汽油彈擲向正在清理路障的警員,他早前承認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兩罪。法官昨考慮到被告的年紀,以及他無案底的背景和求情,認為除了他即時認罪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判處他入獄4年。法官又斥責被告以縱火表達政治訴求會導致嚴重傷亡,法庭不會接受。
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指案情嚴重,尤其被告姚少康(23歲)所承認的「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比起一般縱火案更為嚴重。儘管被告當時並非蓄意傷害在場警員,但他蓄意損毀路障,罔顧警員安危。胡官拒絕接納辯方求情指,被告當時只是企圖投擲汽油彈,而且沒有導致任何人命傷亡,犯案現場亦不是室內或人多的地方。
批非「示威者」實為「罪犯」
被告稱自己欲透過參與「示威」發表己見,但法庭絕不能接受以汽油彈等非法手段。胡官亦批評被告不應被視為「示威者」,反而是一名「罪犯」;加上被告案發的衣裝備,攜備汽油彈到場等因素,均顯示他有預謀犯案,以及存心隱藏身份。
胡官表示,即使被告背景良好,沒有案底,此案的嚴重性及帶來的潛在風險本身已足夠判處他長刑期。胡官斥被告行為蔑視法紀,幸好警員及時阻止被告投擲汽油彈,否則後果不堪設想。對於「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胡官以2年半為起刑點,「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的起點則為6年。法官稱被告認罪是唯一求情因素,沒有其他減刑餘地,兩罪刑期同期執行,被告的總刑期為4年。
持汽油彈企圖行近警員點火
根據案情,去年10月13日有「示威者」於將軍澳聚集並設置路障堵路,約於傍晚6時半,被告姚少康在唐明街附近右手持汽油彈、左手握住打火機,企圖行近正在清除路障的警員點火。當時4名休班警目睹情況,遂上前將其制服。被告被捕後一直還柙,其患癌母親今年5月病重,他獲保釋到醫院探病,惟其母在他獲保釋後一周離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