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訊】記者李苑立報道:記者從廣東省司法廳獲悉,廣東省政府日前頒佈4項立法工作制度,分別為《廣東省人民政府規章立項工作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工作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審查工作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審查聽取意見工作規定》(下稱四項《規定》),自7月1日起施行。
四項《規定》中指出,省人民政府規章的立項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省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為促進科學、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四項《規定》提及,立法工作在聘請法律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為起草、審查法規規章工作提供諮詢論證的基礎上,還要深入基層,聽取群眾和社會組織對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同時在公眾媒體上公開徵集建議時間一般不少於30日。
值得注意的是,四項《規定》明確,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法規規章,原則上由提出立法建議的單位或者主管部門負責起草。但重大、緊急的立法項目,可以由省司法行政部門組織起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公眾重大權益等的項目,可優先立項。
對有較大爭議的重要立法事項,應組織有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進行諮詢論證;經過協調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提請省人民政府進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