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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网訊】去年9月15日晚上,警方在北角驅散「示威者」,當晚穿印有「岳」字T恤的19歲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學生陳以晉途經現場,與其他示威者一同遭男督察截查。就在督察背向他之際,陳從背囊掏出一支「自拍棍」向督察頭部揮下5棍,令其他「示威者」成功逃去,他一度逃走,卻最終被另一名警員制服,事後被控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拒捕三項罪名。他主動承認首兩項控罪,而拒捕罪經審訊後亦裁定罪成,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禁10個月。
棍扑警頭助「示威者」逃脫
香淑嫻裁判官於判刑時指,考慮到背景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顯示被告背景良好,沒有案底,就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分別以12個月及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一刑期,各判囚8個月及6個月,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另外就拒捕罪則判他入獄9個月,其中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3項控罪共囚10個月,沒有額外的減刑因素。
辯方昨日進一步求情指,事發當日被告並無參與「示威」活動,只是剛好途經現場,在警方清場時被趕到後巷。他犯案純粹出於一時衝動、低估後果,並沒有預謀。被告深知自己犯下嚴重的錯誤,事後感到後悔及有深切反省,並承諾出獄後會循規蹈矩。
案情透露,事發當晚被告用「自拍棍」從後向督察的頭部揮下5棍後成功逃脫,但終被警員截獲,並嘗試將他制服在地上。惟被告陳卻嘗試用手撐起身及捉住莫手上的警棍反抗,不願就範,及後在上手扣時仍繼續反抗。莫警員在制服被告期間,須多次使用警棍及胡椒噴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