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女經理 資料圖
【香港商报网訊】防暴警員去年8月10日在尖沙嘴執勤期間遭雷射筆照射眼睛,警員源著光源追蹤並拘捕一名女經理。她之前否認指控,受審後今日被裁定一項襲警罪成,判監3個月。裁判官批准被告以2萬元保釋等候上訴,須繼續守宵禁令及不准離港。
九龍城法院裁判官陳慧敏指,警察每天工作要面對不同危險,對社會作出貢獻,因此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以保障警員安全。儘管被告背景符合被判社會服務令的條件,但考慮到案件嚴重性,以及要對社會帶來重要信息,因此判監是無可避免,終判處她監禁3個月。
28歲被告郭麗芬透過律師求情指,現職經理,背景良好,沒有定罪紀錄,另該警員並沒有嚴重傷勢,希望法官判處社會服務令刑罰。
裁判官接納事主朱冠強供詞為誠實可靠。儘管辯方曾經質疑事主庭上口供跟書面供辭不一致,但陳官指兩份供詞有分別是常見的,因為證人接受廣泛而深入的提問,有可能庭上喚起更多記憶。至於辯方質疑,證人有可能認錯被告,因為現場有約50人,而且人來人往,惟陳官引述事主供詞指,被告在10米內被發現前是沒有移動的,裁定事主沒有認錯人。
對於辯方曾質疑,被告被捕一刻手上是沒有攜有雷射筆。陳官反駁指,被告在地上掙扎爬行時手上冒綠色光源,肯定她當時手持一個綠光裝置。警員後來以另一支較大的雷射筆呈堂,顯然不符合被告手掌的尺寸,故法庭亦裁定證物雷射筆並非跟被告手上的同一支,而被告手上的雷射筆因場面混亂而丟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