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郭麗芬襲警罪成判囚3個月。
【香港商報网訊】去年8月初,一名防暴警員在尖沙咀驅散示威者期間遭雷射筆照射眼睛,一名女經理被拘捕。她早前否認指控,昨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一項襲警罪成。裁判官陳慧敏裁決時指,雖然女經理被捕時雷射筆已丟失,但根據片段反映她在地上掙扎爬行時,手掌冒綠色光源,顯示她曾手持一個發光裝置,惟現場混亂,雷射筆最終丟失。陳官強調,法庭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保障警員安全。儘管被告郭麗芬(28歲)背景符合被判社會服務令的條件,但考慮到案件嚴重性,判處她監禁3個月。裁判官批准被告以2萬元保釋等候上訴,須繼續守宵禁令及不准離港。
陳官判刑時指,警察每天工作要面對不同危險,對社會作出莫大貢獻。陳官又指眼睛是人體最脆弱的部位,被雷射筆射中可大可小,警員沒有受傷實屬僥倖。
2漢藏燃液判囚及入更生中心
另外,兩名年輕男子去年11月3日晚上途經元朗街頭時形跡可疑,被警方截查並搜出身上攜有易燃液體、白電油和鎚子等武器,兩人上月承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共4罪。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昨在屯門法院判刑時強調案情嚴重,不接納被告聲稱以工具作自衛用途,亦拒絕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社服令。首被告地盤工人關毅良(25歲)及第二被告學生林汶軒(21歲)被判處入獄10個月和入住更生中心,第二被告亦因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被下令罰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