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港國安公署直接管轄權的憲制正當性

2020-07-11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報網訊】7月8日,駐港國安公署掛牌成立,正式履行香港國安法上賦予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之規定,國安公署可在法定情形下經法定批准程式對香港有關國安案件行使直接、全面、完整的閉環管轄權,與最高檢、最高法指定的有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共同按照《刑事訴訟法》規管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行為和活動。
 
  國安公署直接管轄權的確立,有顯著的憲制正當性:其一,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從管轄權法理而言,有權者管轄是法治通例,各國皆然,而香港國安法僅僅規定國安公署管轄極少數的國安案件,完全符合國安法的國際通例,並高度尊重了香港特區的自治權;其二,從制度能力和現實執法實踐來看,完全由香港本地執行和管轄國安法存在能力局限和執行困難,需要中央駐港機構分擔,尤其是分流管轄其中的大案要案;其三,香港憲制秩序在應對史無前例之超強社會騷亂與外部干預時,只有日常法治(執法與司法)和基本法第18條緊急狀態權條款,缺乏中間性的法律制度屏障,國安法授權駐港機構直接管轄權有助於填充和構築這一中間屏障,完善香港憲制秩序的層次理性和抗壓能力;其四,直接管轄權體現了中央在“一國兩制”框架下的全面管治權,也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特區依法施政毫無保留的全面支持,有助於增強香港自治能力和管治權威。
 
  直接管轄權與中央管治權在香港國安案件中的地位和角色是合比例及具有相稱性的,從而具有法理及立法科學上的正當合理性。首先,直接管轄權是與香港本地執法管轄權無縫銜接分流的一種後位管轄機制,亦即香港本地執法機構沒有能力管轄的案件才由國安公署直接管轄。其次,直接管轄權具有嚴格的法定限制性,只有符合三種法定情形即複雜涉外案件、本地嚴重執行困難案件以及重大現實威脅案件其中之一的,才在案件管轄的實體條件上滿足了國安公署直接管轄的法律要求。再次,直接管轄權的個案確認程式體現了“一國兩制”的憲制特徵,即由特區政府或國安公署作為獨立主體提出申請,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在批准時顯然需要衡量有關案件是否符合第55條的三種法定情形之一以及是否適合國安公署直接管轄。最後,直接管轄權還是一柄懸在香港上空的“達摩克裏斯之劍”,可以對香港本土極端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的極端化挑戰起到預防和威懾作用。
 
  駐港國安公署的直接管轄權還將引入其他相關的一系列法律問題,確保這部法律的內在規範一致性和協調性。其一,立法整體上設計成了兩個閉環的完全管轄權系統,即香港本地管轄案件完全按照本地法律程式執行,而國安公署管轄案件則按照《刑事訴訟法》辦理;其二,國安公署在直接管轄案件中承擔的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偵查環節的角色,偵查結束後需要移交給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最後由審判機關進行審判,香港國安法規定了“雙指定”機制來加以配合,即由最高檢指定檢察機關,最高法指定審判機關。直接管轄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依法獲得香港國安法、刑事訴訟法上有關訴訟權利和正當程式的嚴格保護,同時國安公署的有關管轄行為還受到國家監察機關的嚴格監察。國安公署依法履行職責,可以向香港社會甚至國際社會展現國家法治進步與制度文明的具體形象,也是中國“法治走出去”的一個絕佳的窗口和契機。
 
  駐港國安公署是香港國安法設定的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法定機構,對國安案件有直接的法定管轄權,與香港本地管轄權構成完整的國安法執行體系。直接管轄權具有“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秩序下的憲制正當性,在具體制度配置上具有合比例性,注意與香港本地自治權有機結合,是香港國安法全面準確實施不可或缺的一環。(劉洗湧 田飛龍)
[责任编辑:薛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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