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廣東省人社廳公布,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事業單位招聘港澳居民的《管理辦法》。根據《管理辦法》,合資格的港澳居民可以參加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及省直駐上述各地事業單位編制內崗位的公開招聘。
《管理辦法》適用的對象爲港澳永久居民中沒有外國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應聘者應該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維護祖國的統一、安全、榮譽和利益等,應徵時需要提交《無犯罪紀錄》等文件。
獲聘用的港澳居民將享受薪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待遇,其永久居民身份證和回鄉證可自行保管,根據生活需要往返內地及港澳。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港澳居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建設粵港澳大灣區人才高地,促進人才交往交流,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港澳居民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無外國居留權的中國公民。
第三條 港澳居民參加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及省直駐上述各地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除外,下同)編制內崗位公開招聘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港澳居民參加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堅持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港澳居民參加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3. 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4.維護祖國的統一、安全、榮譽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國的統一、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5. 具有良好的品行,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6. 具有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7. 具有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8. 具有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港澳居民參加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應提交以下報名材料:
1.《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報名表》;
2.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3.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4.學歷學位證書(境外學習的須取得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5.港澳地區《無犯罪紀(記)錄》;
6.崗位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港澳居民參加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不受崗位條件中關於基層工作經歷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要求的限制。
第八條 港澳居民中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位)的非應屆畢業生參加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八至十二級崗位公開招聘的,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位)的非應屆畢業生參加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十至十二級崗位公開招聘的,不受崗位條件中關於職稱要求的限制。
第九條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事業單位確有需要,可按規定設置特設崗位聘用高層次急需緊缺港澳人才,不受崗位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特設崗位的設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後,逐級報省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准。特設崗位為非常設崗位,在完成工作任務後,按照管理權限予以核銷。
第十條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急需緊缺港澳人才的,經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准,可根據實際需要,採取面試、直接業務考察等方式組織招聘。
第十一條 對擬予聘用的港澳居民,招聘單位應按照《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體檢實施細則》規定組織體檢。
第十二條 對擬予聘用的港澳居民,由招聘單位主管部門對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組織考察,考察結論應徵求招聘單位所在地級以上市港澳事務管理部門意見。考察工作要求、紀律執行《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考察工作實施細則》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對擬聘或已聘為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港澳居民,未獲得職稱的,用人單位根據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以品德、能力和業績為依據,靈活運用筆試、面試、民主測評、專家評議等考試、考核方法,確定其專業技術崗位等級,並按規定辦理崗位聘用。
第十四條 港澳居民聘用為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並逐級報省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完善個人人事檔案。
第十五條 港澳居民聘用為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等相關人事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港澳居民聘用為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享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薪酬、養老保險、醫療保障等待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高校、醫院、科研機構等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聘用高層次急需緊缺港澳人才,可執行協議薪酬制度,在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外單列。
第十七條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事業單位聘用高層次急需緊缺港澳人才的,經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推薦,可按程序申領「人才優粵卡」,享受相關優惠待遇和便利服務。
第十八條 港澳居民聘用為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可按國家和省規定,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事業單位間交流。
第十九條 港澳居民聘用為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自行保管,可根據生活需要往返內地及港澳。出國(境)執行公務的,按照國家和省相關管理規定,將有關證件交由規定部門保管。因私出國的,執行國家和省相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