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於網誌表示,政府對公務員的要求包括工作表現及行為操守,香港國安法要求所有公職人員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公務員須奉公守法、盡忠職守、不偏不倚及政治中立,政府亦不會縱容姑息公務員違法。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重申,關於公務員試用期標準一直存在,如有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因參與或懷疑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而被捕及起訴,該人員的操守及品行未必適合出任公務員,部門主管可終止試用期。
倘試用期內可即時終止
張建宗指出,公務員團隊是一支專業和優秀的隊伍,一直以來盡忠職守,以服務市民為己任,致力維護香港社會的繁榮穩定。政府對公務員的要求不限於工作表現、專業知識,同時也包括其行為操守。所有新入職公務員都須通過試用期,方可獲聘為長期聘用的公務員。一直以來,部門或職系首長都有責任按照《公務員事務規例》的規定,以嚴格標準評核試用人員的工作表現和品行,確保只有在各方面均合適的人員才能通過試用關限。
日前,公務員事務局向各政府部門主管發信,表明若有正處於試用期的公務員,因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被捕並遭檢控,都應立即解僱。聶德權表示,《公務員規例》一直列明對處於試用期公務員的品格、行為要求,這次是向部門主管說明指引,若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被捕,不論是否被起訴,都可按事件性質考慮是否終止試用期。
至於有關做法會否有違「無罪推定」原則,聶德權強調刑事罪行與僱傭關係是不同概念,起訴等是有關刑事責任,但公務員試用期則是關乎僱主和僱員的關係,公務員試用期正是為了評核其有否令人質疑不適合在政府內工作。
聶德權認為,公務員試用期就是讓雙方觀察是否適合在機構內工作,其中僱員可考慮自己是否適合有關工作,同時僱主亦可觀察僱員的表現、品行和操守是否符合成為公務員的要求,這才是試用期的評核目的。(記者戴合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