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8的歲地盤工被指於去年萬聖節,在旺角用雪糕筒擲向一輛無標記的警察車輛,令其左邊「泵把」位有三道刮痕。案件經審訊後, 劉綺雲裁判官今日在東區法院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明言案情嚴重,下令被告還押至9月22日判刑,以待索取他的背景報告。
劉官指出,「泵把」刮痕位置與雪糕筒的高度吻合,但與現場其他雜物如紙箱的高度等不符,可見該三道刮痕是由雪糕筒造成。
被告自辯時指他當時正想搬開雪糕筒讓車輛駛過,但車輛突然加速,令他一時慌張擲走雪糕筒。劉官認為其供證既不可信又不可靠,不予接納。根據片段,當時車速的變化與被告所描述的不符;被告擲雪糕筒時的姿勢是打側身、右腳踏前屈膝,借力拋出雪糕筒;車輛駛近被告時,他踏前了一步而非避開,與他感到驚慌的說法不符。
劉官表示,控方證人的證詞均與片段吻合,故予以採納,裁定事發時被告是有意圖擲出雪糕筒,損毀警車。
被告黃兆昌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砵蘭街與運動場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輛無標記警察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