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早前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A)(c)條向合資格人士提出檢控,合資格人士於9月15日承認控罪,法庭判入獄14日、緩刑1年及罰款1萬元,是同類案件中首次有合資格人士被判處監禁刑罰。
藍田1個單位業主於2018年12月接獲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房屋)辦公室轄下的獨立審查組發出強制驗窗通知,要求委任合資格人士為單位進行窗戶檢驗及監督所需的修葺。
被判刑的合資格人士被指於去年2月向獨立審查組呈交證明書,確認已完成窗戶檢驗、該單位的窗戶安全,以及無需進行修葺。但獨立審查組抽查單位時發現部分窗戶欠妥及需要修葺,被判刑的合資格人士因明知而在其提交的證明書內作出失實陳述遭到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20日)重申,向建築事務監督作出失實陳述乃嚴重罪行。屋宇署及獨立審查組均會就收到的窗戶檢驗證明書進行抽樣審核。在接獲舉報或由抽查所得,屋宇署及獨立審查組會就有關人士之違規行為作出調查及採取適當行動,包括提出檢控或展開紀律行動。(記者 唐信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