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李家超23日發表文章,指警方自去年6月至今在處理很多大型群眾事件時,面對不少假借新聞採訪而魚目混珠的人,修訂「傳媒代表」的定義,讓其更明確及清晰,有助警方在可行情況下向他們提供特別採訪安排,他強調修訂不是為記者作任何定義。
他表示,自去年修例風波後,香港各處出現很多涉及暴力的公眾活動,期間有大量穿着黃背心或類似記者裝束的人士出現。警隊經常發現有利用記者身分作掩飾的人混入人群,包括:警方曾搜獲假記者證件、發現有自稱是「記者」但不受僱於所述媒體的人、也有人穿戴與記者相似的裝束但自己承認不是記者,以及被查問其記者身分時借故離開,這些魚目混珠的人令警方無法有效執行其法定職責。
李家超指,過去更有自稱「記者」的人,因在現場犯法而被起訴。包括涉嫌參與暴力衝擊立法會,以及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涉嫌「搶犯」。他表示政府新聞處系統推行已久,處理駐港非本地新聞機構申請成為用戶時,一貫是考慮有關電視廣播機構的收視、電台的收聽率、通訊社、報章、雜誌的發行量及讀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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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重申,經修訂後,《警察通例》下的「傳媒代表」包括持有下列機構所發出的身分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事實上,GNMIS推行已久,目前有205間傳媒登記,包括本地及國際傳媒,亦有網媒。
他強調,香港奉行的新聞自由,沒有改變。警隊修訂內部指引中「傳媒代表」的定義,對新聞工作者的依法採訪工作毫無影響,一切如常。在警隊日常行動上,警方按需要設立行動封鎖區,除警務人員外,其他人不能進入。警方剛公布的「傳媒代表」定義屬內部指引,讓警務人員在可行情況下,讓這些「傳媒代表」進入一般不容許傳媒進入的封鎖區內,為他們安排特別位置作採訪,這是額外有利採訪的安排。其他人士則不會獲得特別採訪安排,但可在封鎖區外如常活動。環顧外地,有不少奉行新聞自由的地方實行記者認證制度,包括美國紐約市及洛杉磯,這些外國制度、做法以及法院的判決都是在奉行新聞自由的地方實行,不被視為抵觸新聞自由。香港警隊修訂內部指引有關「傳媒代表」的定義,讓警務人員易於識別他們,以作特別的額外安排,更有利於專業記者採訪,更能讓雙方各司其職。(記者馮仁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