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新城市廣場圍毆2警察 3漢暴動罪成囚40至48個月

2020-09-24 16:44
来源:香港商報

    去年7月中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示威」衝突,一名案發時僅16歲的學生等3名男子,先後在商場內與其他「示威者」圍毆兩名警員逾一分鐘,其中一名事主左眼嚴重受傷無法恢復工作。3男早前在區域法院合共承認5項暴動罪,法官形容案件暴力程度令人吃驚,24日判處學生入獄3年4個月,至於其餘兩名成年漢則分別被判囚4年。

  1警左眼重創無法恢復工作

  法官胡雅文在判詞中強調,儘管香港市民享有和平集會自由,但其權利並非絕對的,當示威者採用暴力手段危害和平,他們便須接受法律制裁。至於暴動罪的判刑須具阻嚇作用,以警示其他意圖以相似手段破壞公眾秩序的人,以保障公眾安全。

  法官指責3名被告意圖導致警員受傷,以阻止他們執行職務,行為嚴重衝擊法治。她又引述終審法院就《黃之鋒衝擊公民廣場》一案的判詞,強調凡是牽涉大型社會示威活動的案件,法庭量刑時,應着重刑罰的阻嚇性,多於對被告的更生發展。

  法官指暴力程度令人吃驚

  法庭不排除案中3名被告在其他示威者鼓舞下犯案。許多時候,在一場非法集會中,當其中一名參與者使用非法暴力,將會帶動其他人一同犯罪,結果導致破壞力倍增。

  儘管本案發生在商場內,人數和規模均較街道外的暴動案件為小,但案件暴力程度令人吃驚。根據現場片段所見,參與暴動和襲擊兩名警員的人士表現得完全失控,殘忍和惡意地包圍兩名警員。而且其中一名事主嚴重受傷,導致傷殘影響其事業發展。

  一班「示威者」在新城市廣場襲擊一名警員。資料圖片

  量刑最為重要是阻嚇性

  法官坦言,量刑最為重要的是阻嚇性,法庭對暴動案件絕不姑息,故各被告的個人因素在量刑時只佔很少比重。法官根據眾被告的求情信,相信他們深感後悔,但無阻法庭採納具阻嚇性的刑罰。24歲梁柏添和51歲龔志遠分別承認兩項暴動罪,他們在商場中庭襲擊了第一名警員後,接着去扶手電梯底參與第二場暴動,故第二項暴動罪的量刑起點須為第一項為高。計算認罪減刑折扣後,他們分別須服刑4年,而只參與首場暴動的17歲學生李文謙須服刑3年4個月。

  警指非法活動涉暴力必追究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總督察馮培基在庭外表示,歡迎法庭的判決,反映案件的嚴重性及暴力程度。他指出,判詞清楚顯示集會自由並非絕對,當使用暴力擾亂公眾安全,就必須受法律制裁,而且案件發生在公眾地方,亦涉及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是對法律及治安的直接衝擊,因此判刑須具阻嚇性。警方強調,尊重市民集會自由權利,但若有非法活動,並訴諸暴力,警方會執法及追究到底。

  馮培基續說,案件中有2名警員受傷,其中一人鼻骨及左眼的眼框骨折,視力受損,影響對他作為警員的事業,另一名警員的額頭要縫3針,2人均有一段時間不能執行職務。

[责任编辑: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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