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点新闻报道,任職四大會計師樓的24歲被告王海嵐被控於去年8月30日在葵涌新葵芳花園外管有一支鐳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该女涉於去年8月尾以鐳射筆照射葵涌警署對出警車內的警員,被控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林子勤今日(25日)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考慮到案發環境和被告反應,認為被告管有鐳射筆並無傷人意圖,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林官裁決時指「用以傷人」是控罪的必要元素,案中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管有鐳射筆有意傷人,故需考慮鐳射筆本身性質狀況、周遭環境、被告的行為表現。林官指出鐳射筆為常用文具,合符被告工作核數之用;鐳射筆射程為40米內,無法傷及案發時70米外的移動中警車上的警員;警車車窗經改裝,被告在遠處無法看清車內警員;警車逆線響號接近到拘捕被告時,被告仍手持鐳射筆站在原地,不符傷人意圖。
林官再考慮當時環境因素,指附近並無示威活動,被告難預知警車出現;被告當時身穿一般辦公室文員打扮,仍帶備午餐器具。林官最後指被告證供在盤問下毫不動搖,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罪脫。
警方示範「鐳射槍」照射紙張10秒內現白煙
2019年8月6日,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在深水埗鴨寮街桂林街交界購買鐳射筆,被警方以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警方召開記者會时,即場示範用在方仲賢手上搜出的「鐳射槍」射穿紙張,以說明有關器具的威力。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当时稱,連日來的示威現場中,有不少警員都因為「鐳射槍」而眼睛受傷,並又引述專家意見指,鐳射光可導致永久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