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採用政府新聞處系統的傳媒機構名單作為辨識「傳媒代表」的依據,但有網媒誣蔑此舉是「篩選」,聲稱有媒體因Facebook專頁like數較少和點擊率較低,而被新聞處拒絕新聞發布系統的申請。政府新聞處今日(27日)澄清,申請資格與Facebook專頁like數和點擊率完全無關,有關說法與事實不符。
政府新聞處發言人表示,新聞發布系統的申請指引已清楚列明,純網上運作媒體擬申請為登記用戶只須符合4項條件,即提交在申請前3個月內定期於網上報道新聞的證明;每星期最少5日更新其新聞平台;最少有1名編輯和1名記者;以及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268章)註冊。而上述條件於新聞發布系統的申請指引(www.isd.gov.hk/chi/pdf/Guideline_Chi.pdf)已清楚列明。
多場示威活動中,大批身穿反光衣人士扮記者「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