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處長鄧炳強29日下午出席油尖旺區議會會議,回應警方修訂警察通例傳媒定義問題,他說,任何人都有採訪權利,即使市民不是記者或不屬報社,都可記錄社會發生的事,警方在陽光下辦事,不會阻止或騷擾拍攝,但任何人採訪的前提是不能阻礙警方執法,不對警方構成危險。
鄧炳強稱,自己並非專業記者,因此不能夠判斷何謂專業記者,任何人都有採訪權利。他舉例稱,過往在反修例示威中,有身穿黃色反光背心的人涉嫌搶犯、沒任何記者證、藏有避彈衣等。
他說,不肯定犯法的人是否記者,亦希望協助記者採訪,又指為確保行動效率及警員安全,要在必要時拉起封鎖線。
另外,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早上出席行政會議前亦表示,希望傳媒理解警方在混亂現場執法,要清晰分辨誰是記者,警方以政府新聞處系統界定傳媒,是客觀開放及一視同仁,不存在打壓新聞自由,網媒亦可繼續申請加入名單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