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籍幼稚園教師及運動用品店採購經理于今年2月底涉嫌燒垃圾桶,兩人早前在九龍城法院承認一項縱火罪,案件今日判刑。裁判官認為需顧及公眾安全,判處阻嚇性刑罰,但考慮到兩名被告認罪,並已作出賠償,各判囚4個月。
42歲首被告運動用品店採購經理鄧振強及31歲次被告荷蘭籍教師De Bruin Edgar Willem Asrt,承認於今年2月29日在旺角山東街與洗衣街交界,非法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個垃圾桶。次被告在香港一間幼稚園任教英文,案發後已被終止合約。
辯方律師求情稱,兩被告並非最先點火的人,事件中規模較少,次被告女友更強調他平日不具暴力傾向,本案乃單一事件。
裁判官强调,縱火無疑是嚴重的罪行,考慮到公眾安全,需判處具阻嚇性刑罰,惟考慮兩人已賠償700元、留下刑事定罪紀錄等因素,遂以半年作量刑起點,兩人認罪獲1/3扣減。兩名被告已還押3個半月,相信可即將獲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