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烈顯倫以「尊重大律師」为题於本地传媒发文。烈顯倫於文中點出,高等法院作出有關香港國安法的第一項判決——唐英杰訴香港特別行政區(Tong Ying Kit v HKSAR, HCAL 1601/2020,21/8/2020)——應當在香港司法機搆響起警鐘。但也有可能警鐘聲響並不為人所聽聞。
該案中,一名男子涉嫌於7月1日在警方防線處瘋狂駕駛他威力強大的摩托車,最終導致3名警員受傷嚴重。當時他背着一個背囊,上面伸出一面黑色旗幟,印有「港独」標語。
他被捕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面臨香港國安法下的兩項控罪:(1)違反第20條和第21條規定的煽動分裂國家罪;以及(2)違反第24條規定的恐怖活動罪。
7月6日,總裁判官拒絕了被告的保釋申請,等候10月6日的下一次聆訊。
8月3日,被告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政府一方說明其遭拘留後不被釋放的理由,政府一方則引用7月6日總裁判官的命令來說明原因。
正如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和李運騰在他們共同的判決中所述:「毫無疑問,總裁判官享有《裁判官條例》第102條下的合法權力或權威……來下令將申請人羈押,等候下一次聆訊。由於申請人的拘留是依據裁判官在日常履行司法職能時所作出的命令,因此毫無疑問他的拘留有合法權限……上述討論足以處置本申請。」
如果判決到此結束,將完全有效地處理整個案件。法院面臨的爭議點只有一個:拘留的合法性。保釋問題是另一項單獨上訴的主題。而在此申請中,被告尋求的救濟沒有一絲一毫的勝算。
但是法官們繼續說:「出於對大律師細致意見的尊重,我們將處理戴啟思先生提出的支持申請人申請人身保護令的理據。」接下來是25頁的判決,引用了加拿大、英國、毛里裘斯、香港的判例,還有聯合國關於毒品和犯罪的出版物以及《關於《歐洲人權公約》第六條的指引》。法官在判決第61段提到了1967年一個從錫蘭上訴至樞密院的案件-Liyanage v The Queen-他們說這無助於申請人;但用了2頁判決討論此案。
大律師的主要觀點是香港國安法第20、21、24、42和44條「違憲」。被告提出冗長乏味的論點遭到了同樣冗長乏味的駁斥:因而為那些本應遭立即拒絕、失去控制、不被暴露的問題提供氧氣:出於「尊重大律師的細致意見」。過去20年裏,大律師一直在與《基本法》進行法庭遊戲,先是引致國務院在2014年的「白皮書」中提出警告,最終以當前北京對司法機搆的不信任告終,正如香港國安法第44條所表達的那樣。
早在1993年,樞密院就在-Attorney-General v Lee Kwong Kut, Lo Chak Man and Another-一案中告誡不要過度使用這一方式。然而,資深大律師在此開始了一場新遊戲,並增加賭注,試圖在區域法院抨擊國家法律。法院要做甚麼?履行其主要憲制責任,將惡作劇消除在萌芽狀態? 不。 「出於對大律師細致意見的尊重」,法院為大律師畫出了一個新的遊戲場地:在經過普通公民難以理解的極多篇幅判決後,最終以總體上毫無理據為由駁回了所有這些「意見」。
大律師提出的最離譜的觀點可能是:香港國安法僅以中文公布,並且沒有正式的英文版本:只是非官方翻譯。這導致資深大律師認為整部香港國安法的全部66條都是「無法觸及的」,意味着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正式譯文前,它在香港是無效的。為甚麼會這樣呢?因為資深大律師本人不懂中文。
法官在「第四項理據-無法觸及的法律」標題下用3頁篇幅駁斥了這一「理據」。
這就是法官和大律師對「一國兩制」方針完全不具有敏感性的體現;這就是香港向全世界展示的普通法制度面貌:一場無爭議焦點的文字遊戲,只不過是對一套全國性法律進行的法庭鬧劇。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9月23日的聲明中說:「社會大眾可藉下述方法自己觀察及確認法院是否依循了基本原則……以及閱讀各級法院的判案書以確切地了解法庭作出某個裁定的理由為何……司法公開及透明使社會大眾可全面觀察司法程序的進行,並作出有意義及有理可據的評論、意見或批評。」
唐英杰案判決的「公開」和「透明」之處展現的就是法院程序缺乏約束,以及法院未能履行其根本的憲制職能:以一種普通民眾可以理解的方式有效、清晰的作出判決:確保堅定不移全面准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政策。
這是能夠帶領香港順利到達2047年及以後的制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