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1日,一名18歲男學生於將軍澳用腳踢向一名正在追捕疑犯的警員,被即場拘捕。被告早前承認「襲警」罪,被判接受感化一年。律政司認為原審裁判官判處被告接受感化一年並不足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所有襲擊公職人員的案件均應判處即時監禁刑罰。同時,社會須讓警員在安全的環境執行職務,故向原審裁判官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法官接納律政司刑期覆核申請,並於昨日在高等法院上訴庭指原審裁判官原則上出錯,判刑過輕,改判即時監禁30日。
答辯人龔逸勤早前承認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於去年11月11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俊街附近,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長58151。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余國慧在庭上陳詞指,襲警罪性質非常嚴重,雖然襲警案沒有量刑指引,但任何案件一旦牽涉襲警因素,一般而言均會判以即時監禁。
余國慧稱,龔逸勤為了宣泄不滿,伸腳欲絆倒正在奔跑的警長,減低警察成功追捕有關人士的機會,令案件更為嚴重。余國慧續指,社會服務令某程度上剝削被告自由,處分比感化令更嚴重,而感化令毫無監管效力,原審裁判官徐綺薇判以感化令的刑罰明顯不足,最少應判以社會服務令。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認為,被告在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中坦承自己與警方發生衝突,並非單純路過案發現場。首席法官潘兆初亦指,原審裁判官在量刑時沒有加強考慮刑罰的阻嚇及懲罰性,判刑時沒有提及犯襲警罪通常判監等,明顯完全忽視控罪性質的嚴重性。(圖:星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