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5日晚,一名加拿大留學生攜带雷射筆及自拍棍擬參與非法集會,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上月審結,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他罪成。被告須還柙至下月6日判刑,以待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被告楊浩(19歲)的母親柯綺梅(音譯)早前供稱,當日她打算在活動上自拍,但外出後才發現忘了帶自拍棍,故相約被告在公園交收。裁判官鄭紀航指出,二人聲稱相約,但卻沒有約定見面的時間及地點,只着對方電話聯絡,是有違常理及不切實際。柯更從未在證供中提及曾致電過被告,她從下午5時半到達公園,等到晚上7時仍未見被告,但仍不聞不問。惟她當晚是要托被告將自拍棍帶給她,理應更着緊被告的行蹤。再者,柯從Facebook新聞得知兒子被捕,但都沒有致電他關心其安危。
另外,被告自辯時亦稱,涉案自拍棍是要交給他母親,但鄭官質疑他在被截查時,卻不向警員解釋情況或聯絡母親協助。鄭官認為二人的證供既不可信亦不可靠,拒絕接受二人相約交收自拍棍的說法,亦不相信被告只是打算用雷射筆參與「發光活動」,照向附近建築物。
鄭官指出,根據專家證人盧永楷的證供,涉案雷射筆屬於第四級別,可對人的眼睛造成永久傷害。雖然當晚雷射筆沒有裝上電池,但電池放了在被告背囊外袋,可以快速取出裝上使用。涉案自拍棍則十分結實及堅硬,可伸長用以傷人。加上被告當日帶同頭套、手套、護目鏡等物品,可見他預計集會會發展成警方施放催淚彈,故推論被告打算用雷射筆及自拍棍來傷人。(圖:星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