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起訴1名前物業經理4項罪名,分別是兩項欺詐、一項企圖欺詐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該前物業經理今日(12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23個月。
暫委法官黃士翔判刑時稱,被告濫用職權,聘用由自己擁有的公司接手清潔工作,罪行性質嚴重並違反誠信。
案情透露,被告於2015年2月在沒有得到工商大廈法團授權及批准下,聘用自己於同月成立的公司為大廈提供清潔服務。被告的欺詐行為令工商大廈法團在2015年2月至2017年5月期間,向被告擁有的公司支付每月由1.75萬至逾2.15萬元不等的服務費,總值約52萬元。
案情又指,被告於2015年3月向一間銀行提交一份看來是由工商大廈管理處與自己擁有的公司所簽訂之清潔服務合約。該銀行因相信清潔服務合約是真確,而批准被告擁有的公司申請開立銀行戶口。該銀行戶口其後用作收取工商大廈法團支付的清潔服務費。
案情也透露,被告需向工商大廈法團提交紀錄,列出工商大廈管理處每名員工的薪酬,而被告於2017年4月的紀錄中訛稱自己的月薪為2.1萬元。但工商大廈法團主席卻記得被告的薪金應該不超過2萬元,於是法團檢視支薪紀錄並發現被告的薪酬於2015年9月在未經工商大廈法團的批准下獲調高600元。
控方今日(12日)由控方大律師陳敏兒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展豪協助。(记者 唐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