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馳遭前女友于文鳳追討逾7000萬傭金

2020-11-18 22:18
來源:香港商報網

 電影人周星馳與前女友于文鳳2010年分手後,被于文鳳入稟追討逾7000萬元投資佣金,案件18日在高院開審。于文鳳一方指出,兩人除是戀人,她更是周星馳的商業及生意夥伴,某年聖誕周星馳曾口頭協議將投資利潤10%作佣金分給于文鳳;惟周星馳一方稱,兩人僅是戀人,所謂口頭協議只是情話,沒有法律效力。

 原告于文鳳由前律政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被告周星馳則由資深大律師文本立代表,原告及被告18日皆沒到庭。

 于文鳳一方陳辭指出,她與周星馳1997年成為情侶,兩人除是戀人,同時是商業夥伴,兩人於2002年聖誕節達成口頭協議,周星馳要在于文鳳推薦他投資的項目得益中,抽取10%作佣金贈予于文鳳,有關項目包括山頂豪宅「天比高」、大埔豪宅「比華利山」3個單位連5個車位,以及周星馳旗下投資基金等項目,涉款超過7000萬元,惟于文鳳至今仍未獲得任何佣金。

 質疑口頭協議屬情話無法律效力

 文大狀質疑,雙方當時氣氛歡愉,在露台上望着維港作出說法,在此情境下是否有意識結締具法律效力的協議,又質疑在戀愛關係中的承諾,是否如商業情況中必然具有法律效力。

 文大狀又稱,雖然於就讀拔萃女書院,又曾到美國讀大學,但她剛與周拍拖時只有3年工作經驗;相反當時周已住在位於普樂道7號的豪宅,並已購入多個物業投資,包括半山梅道1號The Mayfair、淺水灣怡峰等,質疑誰才是物業投資專家。文又質疑,投資山頂物業需要的是知識還是財力?

 文大狀續指,雙方在2002年4月簽訂財務顧問合約,雙方對於10%佣金的「共識」非常含糊,同年12月也曾簽其他協議,為何不將10%佣金的條款加在其他協議?再者,於已替周處理財務事宜一段時間,質疑為何當年才出現所謂「共識」?

 於曾蝕了周1300萬元

 文大狀稱,周購入普樂道12號「天比高」的物業是為自住,更花逾4000萬裝修,更專程請意大利設計師Locatelli到港19次進行裝修,二人分手後,於家中在2011年4月裝修,但周仍讓於及於母住在普樂道12號屋。

 周星馳一方又揭露,于文鳳曾用他的錢投資失利至少1300萬元,形容于文鳳猶如「採摘櫻桃」(cherry-picking),對周星馳投資損失的款項「扮睇唔到」,更形容他給予資金于文鳳投資,就像「嫲嫲給錢孫兒打麻將」,乃出自愛意,沒有商業目的,案件19日續審。(記者 何家驊) 

[責任編輯:刁瑾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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