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發新規:首提「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概念

2020-11-23 14:12
來源:中新網

  據中新網報道,為進一步促進保險中介監管法律制度體系協調統一,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首次提出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概念,表明市場發展趨勢和監管引領方向。日前,銀保監會已經配套起草《關於保險公司發展獨立個人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鼓勵探索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制度,進一步提高市場經營效率。

 《規定》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作出規範:一是理順法律關係,根據《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的定義,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個人保險代理人納入同一部門規章中規範調整,與《保險法》保持了一致。

 二是統一適用規則,對各類保險代理人在經營規則、市場退出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建立了相對統一的基本監管標準和規則,進一步維護了市場公平。

 三是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理順了「先照後證」的流程,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完善准入退出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保險機構主體責任,優化分支機構管理,強化機構自我管控,進一步整肅市場秩序。

 四是完善保險中介監管制度體系,《規定》的出台標誌着以《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三部規章共同構建的保險中介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完成,形成《保險法》為統領,三部規章為主幹,多個規範性文件為支撐的科學監管制度體系。

 在下一步工作中,銀保監會將加強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等工作,並以《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為基礎,儘快出台相關配套政策,促進保險代理市場健康穩健發展。

 同時,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規定》進行答記者問,針對制定出台《規定》的背景、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要求等方面進行答問。

 一、制定出台《規定》的背景是什麼?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截至目前,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1776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網點22萬個,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300萬人。

 《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的概念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層面,有關要求散見在不同的文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險代理人法律關係不清、監管體系不明、管理標準不統一的問題。為了解決上述問題,並鞏固近年來亂象治理成果,落實保險中介市場改革中完善准入退出管理、鼓勵推動變革創新、強化機構自我管控、加強監督管理等工作任務,2015年起,原中國保監會啟動了《規定》的起草工作,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進行修改整合,以期理順法律關係,統一監管尺度,形成監管合力。

 《規定》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個人保險代理人納入同一部規章進行規範調整,建立了相對統一的基本監管標準和規則,涉及機構多、人員廣。在《規定》制定過程中,我會有關部門廣泛調研、反覆論證,數易其稿,並於2018年7月、2020年4月兩次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全面梳理歸納,吸收部分合理意見,最終完成了《規定》制定工作。

 二、《規定》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要求有哪些變化?

 《規定》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加強市場准入管理。強化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股東的審查,並對股東的出資能力作出要求。同時,在資本金託管、治理結構、內控制度以及商業模式等方面作出規定。二是加強分支機構管控。為切實防止內控管理薄弱、風險隱患大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濫設分支機構,列明了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符合的具體條件,同時進一步強化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的管控責任。三是理順後置審批流程。要求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取得許可證後,應及時在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對於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其許可證被註銷的,應當及時辦理相關事項變更登記,確保其名稱中無「保險代理」字樣。四是提升最低註冊資本。把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最低註冊資本調整為2000萬元,有利於專業代理機構增強抵禦風險能力,提升依法合規意識,促進長期穩健經營。對新設立的區域性代理公司,應嚴格按照新標準執行。

 此外,《規定》還對繳納職業責任保險、保證金相關要求進行了調整,對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罰則,加強日常合規管理。

 三、《規定》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有哪些要求?

 《規定》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明確准入條件,規定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業務准入的基本條件,明確了法人持有許可證、授權分支機構經營的模式,並對報告事項與信息披露、保險代理業務責任人等提出要求。二是完善退出機制,規定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依法註銷許可證的情形,以及業務退出流程。三是設置相應罰則,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設定了規章權限範圍內的罰則。

 此外,《規定》為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政策制定預留了一定的空間。前期,《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已印發實施。下一步,我們將在《規定》框架下,按照「分類施策、穩步推進」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監管政策。

 四、《規定》對個人保險代理人和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有何新規定?

 《規定》首次提出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概念,表明市場發展趨勢和監管引領方向。日前,銀保監會已經配套起草《關於保險公司發展獨立個人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鼓勵探索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制度,進一步提高市場經營效率。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制度將在實踐的基礎上發展並完善。

 《規定》明確了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概念,將保險代理機構中從事銷售保險產品或者進行損失勘查、理賠等業務的人員納入本規定,對其行為作出約束,並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制定相應的罰則。

 五、《規定》的一個顯着變化,是取消了許可證3年有效期的設置,請問是出於什麼考慮?

 黨的十八大以來,保險中介監管工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決策部署,在前期大幅取消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基礎上,全力做好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效加強後續管理,切實履行行業主管責任,認真做好服務。取消許可證有效期設置,就是落實「放管服」要求,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的重要舉措。許可證有效期的取消,將激發企業活力,支持優質公司加快發展,同時,保險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完善監管手段,加大對擾亂市場的劣質公司的檢查和處罰力度,實現扶優限劣。

 六、如何做好《規定》平穩過渡銜接工作?

 《規定》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09年第5號)、《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保監會令2013年第2號)、《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00﹞144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的決定》(保監會令2013年第7號)將同時廢止。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儘快出台系列配套性文件,進一步細化對保險代理人的監管要求,防控風險、治理亂象,紮緊制度籠子,維護平穩健康的保險中介市場秩序。

[責任編輯:刁瑾玲]
相關新聞




網友評論